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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印发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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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印发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雷电及其灾害特征分析,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为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的确定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可分为预评估、方案评估与现状评估三种。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星级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应当进行雷电风险评估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当地气象局填写“建设工程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表”。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四)建设单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技术机构实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并具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八条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经防雷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可后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方案作为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依据之一,不得任意更改;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所提交的资料不符,应补充必要的资料,重新评估。

第十条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评估管理工作中,经查实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