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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管理好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业务健康协调发展,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无线电技术的快速发展,无线电设备已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尤其是在航空导航、水上生产、城市应急、市政管理、安全保卫、公众通信、军事保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无线电事业快速发展,频谱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但是,我市在频谱资源管理和利用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电磁环境日趋复杂,安全隐患不断增多;二是频谱资源日益紧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三是非法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仍然存在,建筑工地、小区物业、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出租车等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问题较为突出,手机信号干扰器的购买、使用还不规范;四是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推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管好、用好频谱资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无线电管理是社会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在新形势下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无线电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领导分管,确定专职人员办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创造和维护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良好秩序,将无线电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领导。近年来,我市和大部分县(市、区)建立了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目前,没有建立的要抓紧建立。随着机构改革和人员的变化,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加强。县(市、区)要确定一名副县(市、区)长任组长分管此项工作,政府办公室要明确一名副主任为副组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在政府办公室。
县(市、区)无线电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和市无线电管理局做好辖区内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相关协调工作;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局建立健全本辖区台站资料数据库;督促各设台单位办理使用许可手续;协助查处非法设台;协助查处有害干扰;帮助追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县(市、区)法制部门要做好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要做好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咨询,要按照我市实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开展调研工作,出台有利于我市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的文件和政策,为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二)要建立无线电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县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协调功能,及时研究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宜。各成员单位要经常加强联系,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开展。各有关行业、有关部门要在行业管理和运行中贯彻遵守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用户不私设电台乱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引导设台用户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管好用好自己的无线电设备;严格按照核定范围工作,防止产生有害干扰,共同维护电磁环境和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的监督检查。企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要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要求,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领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出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须标明型号核准码。不合格的产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撤销核准代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对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严防销售无型号核准设备和在维修中擅自改变技术参数、扰乱通信市场秩序等不当行为的发生。对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源头管理。
(五)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对不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或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无线电台(站),应责令其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的信息沟通,切实维护好人们群众的利益。
(六)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管理执法,依法查处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做好对故意扰乱通信市场秩序、肆意破坏国家通信设施、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整治和查处工作。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规定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积极做好取证,为依法处理提供可靠证据。
(七)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广电、水利、教育、城管、铁路等重点设台部门,各大电信运营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一名懂政策懂技术的同志,专门负责无线电设备的管理与维护,保证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无线电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市无线电管理局要加强对无线电管理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对各县区专(兼)职无线电管理人员和各设台单位的无线电专管人员,要分期分批进行有关法律政策和业务技术方面的培训。要建立健全对县(市、区)和市属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要建立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市无线电管理局在做好地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与当地驻军联系,加强合作,搞好服务,为驻军的无线电通信安全和重大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无线电行政管理
(一)加强频率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等法规政策,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管理、指配和利用好频谱资源。向国家、省主管部门努力争取更多的频率资源,积极推介并鼓励运用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着力解决我市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重要项目、重要行业、应急管理和新农村建设的频率需求问题。
(二)严格依法行政。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切实加强无线电台(站)的日常管理。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布。市发改委、市规划部门在批准无线电台(站)建设工程选址前,应当提前征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意见,避免对已设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国家规定无线电频率资源有偿使用,各设台单位要自觉交纳频率资源占用费。对逾期不交的单位和个人,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依法征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要收回频率,吊销电台执照。
(三)加强无线电台(站)监督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坚决查处滥用频率、乱设台站及随意加大发射功率和天线高度等违法违规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频率资源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要加强频率台(站)数据库、电磁环境监测数据库和设备检测数据库“三库”建设,逐步建立起一个管理业务种类齐全、信息数据准确充实、技术功能较为完备的无线电管理基础信息网,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公安、广播电视、公众通信、交通、水利、建设、电力、公用事业、教育、服务业等无线电台(站)使用量较大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内部规范管理,依法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并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强无线电台(站)保护。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统筹兼顾,注意保护大型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工作环境。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无线电监测保护,依法及时查处有害干扰,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航空、铁路等无线电台(站)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给予特别保护。
四、加强无线电技术设施建设,提升无线电备理预警防范能力
(一)加强应急通信平台建设。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政府部门应急无线电通信平台,平时服务好重大活动,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发挥好应急管理机制中无线电通信保障作用。
(二)加强无线电监测技术设施建设。逐步健全以固定站为主、小型站为辅、移动站填补的监测网络体系,实现对所辖行政区域水陆空全频段、全业务、全时段、全方位和无缝化的监测覆盖,为无线电业务科学发展和有效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进一步提升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应急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技术练兵活动,通过技术练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围绕党委、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项目,在频率资源指配、电磁环境保护和有害干扰查处等方面强化重点服务,确保重大活动不受非法干扰,确保通信畅通,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