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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改善行政管理,实现政府机构和职能的法定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7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政〔〕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享有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及其它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五)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实行行政管理权动态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对行政机关具有的行政权力建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加、扩大、转移。行政职能发生调整和改变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对目录予以修订并重新公布。
第六条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载明承办岗位、工作程序、相关接口、内控监督环节、时限、相对人权利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并在单位办公场所及本单位网站上公示。行政管理职责变化时,应及时对运行流程图进行变更。
第七条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记录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管理文书,如实记载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各环节情况,认真落实案卷归档制度。
第八条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加强政府层级监督。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维护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加强政府行政复议建设,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第十条加强监察、审计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明确监督检查范围和任务,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力度。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个案调查及跟踪问效等手段,对执法单位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的工作效率和效果进行效能评估和监督检查,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
第十三条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各执法监督部门应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随时受理和定期组织收集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对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反映,并及时处理纠正。
第十四条严格考核奖惩制度。上级机关应对下级机关实行综合考核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及社会评估制度。考核结果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评优、晋级晋职挂钩,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过错造成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的,其责任人(包括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及集体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予以追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给予行政赔偿后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建立行政权力廉政风险评估防范机制。全面查找各类行政权力和权力运行不同环节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进行科学地识别和评估,确定廉政风险等级。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预警措施,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措施,提高廉政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和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