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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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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防止多部门审批和超编制配备人员、长期借调人员等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39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设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强化行政成本意识,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处理好急需和长远的关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人社、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管理。

二、管理范围

市市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派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管理办法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入编办理程序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申请,编制部门审核,报编委审批后,由编制部门核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编制审核通知单》,按照党群和政府序列,分别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员调配等手续、到编制部门入编登记、财政部门凭编办出具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变动核增(减)经费函》办理财政经费供给手续。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坚持实行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录(聘)用制度,其使用编制由市编委办公室审核,报市编委审批。

2.需要调整和调进人员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市编委办公室审核。市编委办公室根据申报进人或调整人员单位的编制余缺、人员结构、工作岗位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编委审批。

3.市直接收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配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公室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状况,共同协商使用编制方案,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后,报市编委会研究审定。

4.市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由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公室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状况,共同协商使用编制方案,市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后,报市编委会研究审定。深化安置改革,鼓励、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一般安置到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到财政全额供给和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的要从严控制。到财政全供单位掌握在编制限额和人员结构比例以内,报编委研究审定。

5.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经市编委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6.属系统内相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调整和领导班子调整,必须控制在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内,由主管部门提出用编申请,经市编办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7.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和生产工人,依据单位核定的工勤人员及生产工人岗位和任职条件缺岗补充。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编制部门审核编制余缺和人员结构比例,报编委会研究审批。

(二)其他人员入编办理程序

1.市管干部的调动和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安置,按照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的任免文件及时办理。

2.经省相关部门统一考录的人员,报编委审核同意后,由编制部门核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编制审核通知单》,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3.援疆、援藏干部内调、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等特殊人员安置,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编制限额对口安置,报编委同意后,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安置手续。

(三)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人事程序

参照《省省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实行人事试行意见》(人〔〕73号)规定,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及部分政策性安置人员外,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人事。人事控制在编制限额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招聘申请,到编制部门审核编制余缺并出具意见,到政府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程序办理人事手续。

四、严肃纪律

编制就是法律。机构编制管理是合理配置党的执政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机构编制工作,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权建设,促进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意识,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严肃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长期借调人员,凡有长期借调人员的,要及时清退,否则,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混编混岗;要加强人员管理,不允许在编不在岗;长期不上班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按程序报批办理减编手续。

(二)凡干部任免调入、调出或录用到新工作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将工资关系留在原单位,应在3个月之内理顺编制和工资手续。

(三)各主管部门不得在系统内擅自调整在编人员,需要调整的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审批。

(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完善机构编制“12310”举报电话的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进行监督检查。

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过快增长,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艰巨的工作。编制部门、调配部门和安置部门要坚持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把好进人关。纪检监察、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反编制纪律,擅自增加人员的单位,要依据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