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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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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一、统计巡查

(一)巡查对象

市级有关部门。具体名单由市局服务业处在巡查前一周确定并发文通知被检查单位。

(二)巡查内容

1、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等;统计改革、部门统计工作协调情况;大型普查工作开展情况;

2、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处分规定》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本部门及下辖单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上岗情况;

4、统计基础建设及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三)组织实施:市局服务业处牵头,监测处等局相关专业配合。

(四)时间安排:巡查时间年7月--9月底。具体实施时间由市局服务业处于巡查前一周发文通知。

二、统计督查

(一)督查对象:县、、县、县、、区、区、市开发区各一个乡镇(街道办)。

(二)督查内容

1、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2、辖区内统计人员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上岗情况;

3、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4、统计方法制度贯彻执行及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三)组织实施:市局法规处牵头,监测处等相关处室配合。

(四)时间安排:督查时间年7月--9月底。具体实施时间由市局法规处于督查前一周发文通知。

三、统计监审

(一)监审对象

工业、能源、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物价、贸易、服务业、劳动工资、农业等有关专业各若干家单位,具体名单由市局(调查局)相关专业处室在检查前一周确定并发文通知被检查单位。

(二)检查内容

1、统计基础建设及业务规范化建设情况;

2、统计人员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上岗情况;

3、年年报、年定报统计数据质量;

4、统计工作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和问题:(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4)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5)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6)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7)其他存在问题。

(三)组织实施:市局(调查局)各专业处室。

(四)检查时间:年7月--9月底。具体实施时间由市局(调查局)各专业处室自行确定并于检查前一周发文通知被检查单位。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检查程序。一要准备严谨。各专业要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拟定统计检查实施方案,通知检查对象并作好检查的各项安排;二要实施严密。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事先拟定的检查方案组织检查,认真查阅、收集、复制有关资料,如实填写检查核实表,如发现检查对象存在比较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须做好调查笔录。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检查工作情况,对检查对象作出客观评价,如检查组负责人认为有些问题还没有查清,有待于进一步检查核实,也可以不向检查对象通报相关情况;三要处理严明。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提交检查报告并呈报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并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作出相关的处理。对检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提出客观公正的检查结论;发现一般性问题的,经批评教育后责令其限期整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由市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立案,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

2、规范检查行为。我市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省统计行政执法八项公开承诺》及《市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全面推行《统计执法检查预告》、《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卡》测评和反馈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违法行使统计执法检查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对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统计检查人员,将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认真进行总结。要按照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全年统计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总结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接受检查地区、单位宣传贯彻落实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统计基础建设、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二是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对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及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等情况。三是执法人员遵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公开承诺和有关廉洁行政各项规定、依法行使法定职权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