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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建设从业行为联动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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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建设从业行为联动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发挥各部门联动监管作用,不断规范交通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维护稳定的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根据《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从业行为的联动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施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包括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市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单位。

第五条监管范围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

第六条监管对象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从业的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联动监管内容

第七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情况;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情况;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情况;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情况;

(五)履约期间是否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是否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第八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后)。

第九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后)。

第三章联动监管责任

第十条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根据《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一个月)收集汇总有关部门采集的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奖励与处罚或通报决定,以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投宿和举报。

第十一条市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于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和人员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认真记录,经当事单位和人员确认后,根据性质和程度进行分类汇总,定期报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于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局核准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作出降低企业资质、资信等级,直至吊销资格的处理。受理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对于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事故的调查,市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参与,检查廉政合同执行情况,对于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及时提请司法介入。受理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各工程建设单位具有联动监管的责任,有责任配合交通主管部门的联动监管,同时对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进行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