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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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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一、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主导作用

(一)加大信贷资金保障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贷款规模,确保实现年初确定的新增贷款目标。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对中小企业不抽贷、不压贷,确保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政策。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不得将贷款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规范做大表外授信。对资金一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主办行为主,联合其他贷款银行统一开展救助;对已出现危机的企业,尽可能给予资金帮扶,支持重组发展。

(二)鼓励创新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模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单独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贷款营销和管理。配齐配强专职信贷人员,健全中小企业授信管理体系,优化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和分类管理流程,建立便捷高效的贷款经营管理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尚未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要在2012年上半年设立。鼓励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密集地区设立科技支行,推进科技中小企业融资

(三)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通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绿色通道”,根据中小企业融资“短、小、急”的特点,分别为“正常生产营运、刚建成投产、正在建设”三类企业量身定制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额度,自行审批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报市级机构审批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报省级机构审批的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贷时间内办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提高放贷效率。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独立的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和损失拨备制度。在考核信贷投放整体质量的基础上,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做到尽职者免责。银监分局要按照银监会《关于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有关规定,对在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尽职情况下出现的风险状况,不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和信贷人员的责任。

(五)推进信贷品种和服务方式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多样化需求,加快业务创新,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动产抵押贷款,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供应链融资、票据融资等贷款品种,积极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和有特色的理财产品,同时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创新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实行更为灵活的还款政策,缓解中小企业到期贷款还款压力。要结合开展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加强对涉农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二、着力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六)规范中介评估机构收费。评估中介机构对专门用于抵押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按现行省定标准的30%执行;同一标的物超出有效期仍由同一评估中介机构重新评估的,按现行省定标准的20%执行。中小企业因办理抵(质)押贷款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由中小企业在符合资质和条件的机构中择优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单方指定评估机构,不得要求企业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进行公正(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市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要认同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得要求本行业的评估机构再次对抵(质)押物评估收费。建立中介机构淘汰机制,坚决取缔乱收费、乱评估、信誉差的中介机构,规范市场竞争,防止行业垄断。

(七)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更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房产登记簿中不再记载抵押期限(抵押登记期限不得以一年为期)和抵押物价值,只需记载债务履行期限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务履行期限作重新约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只收取登记费。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除依照省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市工商部门要对办理贷款业务的中小企业减免工商档案查询费。切实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中小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办理贷款涉及的土地测绘费、房屋面积测绘费、防雷技术服务费、消防设施检测费等经营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政策规定的低限减半执行。

(八)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抵押能力。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企业新办土地产权证办理流程,为企业新办土地使用证(含土地挂牌)承诺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市、县两级住房、规划、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企业新办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为企业新办房屋产权证承诺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对工业园区内需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企业,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的,由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国土、住房、规划、城乡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配合,按照“一企一办”原则,及时为正常生产营运和刚建成投运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手续。对年以前建成投运但至今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企业,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对有增资扩股需求的中小企业,市工商、税务部门将其纳入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办理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手续。

(九)规范民间借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登记部门要引导各类融资性中介机构开展正常的经营业务。加强对典当商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各类投资公司等融资性机构的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各类经营费率、业务手续费等严格控制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防止出现非法金融活动。对顶风作案、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十)强化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对尚未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或有融资需求但信用等级未达到银行授信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纳入“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逐个银行落实信用培植责任,逐个企业开展信用培植。市、县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要协助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做好中小企业信用平台建设工作。银监分局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情况和中小企业信用培植情况纳入银行高管履职动态考核,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中小企业的责任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指导中小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提升信用等级,促使中小企业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条件。

三、大力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十一)加快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步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发〔〕104号)要求,加大中小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各种问题,并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市金融办要加强分类指导,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力度,建立中小企业拟上市资源储备库,积极做好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推荐工作。市工商、税务、司法、规划、环保、人社、房管、城乡建设、国土、公积金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妥善处理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股权规范、各类权证、上市材料证明等问题,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十二)鼓励支持风险创业投资发展。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经信委、科技局、金融办等部门联合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风险投资的引导作用,落实好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的基金在我市设立和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以规范形式组建新的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

(十三)推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人行、金融办配合,制订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和企业债、实行财政贴息及建立担保偿债机制的具体办法,切实做好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和试点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共同挑选一批成长性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作为发行集合债和企业债的后备资源,及时做好初审与推荐工作,抓紧组织上报。积极培育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加快壮大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平台开展融资活动,积极推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新兴融资方式的发展。

四、积极推进地方新型金融机构发展

(十四)加快引进组建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发〔〕9号)要求,全面落实金融机构引进组建的优惠政策。对新组建或引进金融机构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十五)大力扶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到年末,四县都要成立一家以上村镇银行,各县分别成立3家以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各区成立2家以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补区域盲点、重规模和经营特色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实力强的工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力争2012年开业总数达到30家。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扩大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各县要争取新设立2家以上农村资金互助社。

(十六)加快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针对我市广大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省级园区要加快筹备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及经办批准的其他业务。到2012年,全市各科技园区要全部成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十七)加快组建或引进国内外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金融业配套中介服务机构,初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航运金融,为航运企业开辟新的融资途径。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专业公司,重点为设备设施投资额度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固定资产投资资金。

五、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十八)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对担保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和绩效考核,做好担保机构基础管理工作,净化担保市场环境,规范担保机构担保行为,为我市担保业健康发展并满足中小企业担保需求创造条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十九)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大力发展以企业出资为主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积极发挥政府支持引导作用,带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设立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鼓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及吸收民间资金增加对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到2012年,每个县区要建立2家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或1家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

(二十)提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能力。省再担保分公司要积极开展再担保、担保、投资业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宽渠道以及金融领域的各类相关业务,将资质良好的担保公司纳入再担保体系,提高担保倍数,从而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合理放大倍数,银行要选择获取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并根据其资金规模、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信等级,适当增加放大倍数,不得随意提高合作门槛,不得增加合作成本,确保全市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降低担保费用收取比例。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对信用较好的企业可少收或不收保证金,同时可适当降低中小企业担保费收取比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逐步扩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放大系数(资本金放大系数原则上不低于5倍),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逐步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二十二)落实担保机构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担保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允许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和担保费收入。根据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帮助担保机构创造条件享受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加大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力度

(二十三)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从年起,市财政暂安排1500万元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并根据情况适当扩大风险补偿范围,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给予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

(二十四)加强融资政策引导。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在用好各类信贷产品的同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信托、金融租赁、股权、信贷资产转让、保险资金直投等多种融资方式。帮助中小企业与信托公司加强对接,充分发挥贷款类、权益类、融资租赁类、不动产类等信托产品的融资作用,努力在信托直接融资方面取得突破。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项目融资租赁、投资型经营租赁、售后回租等业务,盘活企业存量固定资产,带动外部融资增长。鼓励园区管委会充分发挥园区投融资平台的积极作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初期的融资需求。

(二十五)搭建融资服务平台。推广网上融资服务模式,建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引导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专业性投资公司等融资服务机构利用网络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信息。通过举办政策宣讲会、服务推介会、项目对接会、主题论坛等活动,促进金融、准金融服务机构增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意识,加强双方的沟通交流,有效推广金融创新服务产品;组织金融服务机构深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为中小企业提供特色服务。

(二十六)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股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专利权等资产登记部门要为企业融资、担保抵押和出质登记提供便利。禁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巧立名目向企业收取会员费、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等不良行为。市监察局、纠风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中介机构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二十七)建立规范金融秩序工作机构。针对当前我市部分企业资金链持续绷紧、个别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现象,市政府成立稳定规范金融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稳定金融秩序;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确保不随意抽贷、不抬高融资成本,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各行业协会要共同倡议,互帮互助。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加大宣传引导,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同时要加强对群众的金融知识、投资知识的教育宣传,增强防范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