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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增强基金收支计划性和约束力,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20号)、《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许政〔〕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障有力、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的编制原则。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以及汇总下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实行市级以上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监督经办机构执行基金预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基金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结余组成。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
(一)征缴收入;
(二)财政补贴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
(五)下级上解收入;
(六)转移收入;
(七)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一)基本待遇支出(养老金支出、失业金支出、医疗支出、工伤待遇支出、生育待遇支出);
(二)医疗补助金支出(适用于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
(三)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适用于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
(四)职业培训(介绍)支出(适用于失业保险基金);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适用于工伤保险基金);
(六)上解上级支出;
(七)补助下级支出;
(八)转移支出;
(九)其他支出。
基金预算结余包括:基金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第四章基金预算编制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原则上和本级一般财政预算同时编制)、内容和格式编制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因素。
第十一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应按照收入项目分别进行测算。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应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社会保险费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结合社会保险扩面任务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收入应统筹考虑上年度财政补助水平,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年新增补助综合分析填列。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及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运营取得的投资收益等合理测算。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按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合理测算。
第十二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草案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并考虑近年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合理测算。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
第五章基金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市财政部门汇总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基金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征缴收入目标任务,原则上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同比例增长。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办机构征缴的基金收入等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由各经办机构在批准的年度支出计划内按月申请、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第十九条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并纳入市人民政府财税工作例会议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汇报市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基金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经办机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基金决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
第二十三条编制基金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在规定期限内按前述基金预算编报程序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审批后的决算分别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本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本级和下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基金预算管理运行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