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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巷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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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巷卫生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街巷卫生保洁制度,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生活环境,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街巷卫生保洁的责任主体单位是社区居委会,一把手负总责。

第三条管理范围1、辖区内背街小巷:指与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等相的支路、不在区环卫清扫范围内的巷道。2、无物管小区。

第四条管理要求1、背街小巷:每周一大扫,天天有保洁。无白色垃圾、无果皮、纸屑等现象。2、无物业小区:每周一大扫,天天有保洁。无白色垃圾、无垃圾散放现象;无乱扔果皮、纸屑现象;无污水污物、无乱泼乱倒现象;无乱堆乱放杂物等现象。

第五条长效管理工作职责

1、社区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保洁人员,划片定点,职责明确,对社区内街巷进行保洁,人员由社区负责招聘。

2、社区负责组织发动辖区的党员群众、志愿者及低保人员开展突击清扫及保洁活动。

3、全街道实行错时工作制,即每天提前一小时上班,工作内容是帮助保洁人员清扫小街巷卫生、巡查保洁人员到岗工作情况,倾听居民对社区卫生工作的反映,街道机关人员划片到点,接受社区统一领导和安排。

4、实行星期六义务劳动制度。工作重点是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卫生死角、体量大的问题集中予以解决。

5、保障街巷内的经营秩序:实行各类商铺规范管理,不允许店外经营,流动摊贩要集中经营,杜绝游商、小贩以街为市现象,进行有效疏导。

6、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开展绿地养护承包到人,把绿地绿化的看护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7、消除“三乱”(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现象。积极参与区组织开展的集中治理“三乱”“亮剑”行动,社区定期进行巡查,发现“三乱”小广告,立即进行清除。

8、加大街道硬件设施投入,对疏导点、大排档进一步加强建设。

9、对于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平房棚户区小街巷的卫生保洁,引进物业管理模式,进行网格化管理,对小街巷进行自治,可以选择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每户居民负责自己门前卫生,承包到人到户;(2)由社区出一部分费用,居民再拿出一部分费用,聘请保洁员打扫卫生;(3)由居民拿出部分费用,在小街巷中请一户居民打扫;(4)值日轮班制。由该小街巷的每户居民进行轮流打扫。

第六条健全考核机制,将背街小巷及无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纳入社区年度专项考核。社区要针对此项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制定专门的检查制度,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督查,定人定时下去巡查,主要检查:机关和各社区纪律执行情况、保洁员配备及卫生保洁情况,发现卫生死角,及时组织整改落实。

第七条落实各项责任措施,对重点地段继续实行领导包点制度。在建立创建长效机制,巩固创建成果过程中,街道将一如继往地严格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狠抓落实,对区里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不推诿,不扯皮,认真加以落实。对在上级各部门到街道检查发现的创建问题,街道将立即整改,并责成相关社区加强整改,作出书面情况说明,以最大力度巩固创建成果,做到创建工作常态化。对制度不全、管理混乱、街巷道路和小区出现环境卫生差、群众意见大的社区,取消该项工作年度评奖资格,并将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落实经费保障和奖励制度。区里拨付的保洁费用全部拨付给社区,以保障该项工作长期有效开展。街道拿出一定费用对保洁员工作状况进行专项考核和奖励。

第九条做好服务工作。街道要为社区做好服务,对于社区提出的问题,街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要积极地予以解决,对于街道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社区要为志愿者、小组长、保洁员做好服务。各社区工作经费中要专门拿出一部分经费购买防暑降温等用品作为福利发放给他们,尽量提高保洁员们的待遇。

第十条考核标准:社区保洁分为一般路段保洁和重点路段保洁。

一般路段保洁时间为:上午7:00-11:00下午14:00-18:00;重点路段保洁时间为:上午6:00--夜间22:00。

1、辖区内所承担的小街巷及物管小区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种乱养现象,每发现一处扣3分。

2、辖区内所承担的小街巷和非物管小区内无三乱小广告,每发现一处扣0.5分。

3、辖区内所承担的小街巷和非物管小区绿化带内无垃圾漂浮物,无毁绿事件发生,每发现一处扣1分。

4、加强辖区内所承担的小街巷及非物管小区内垃圾池、桶点等环卫设施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力度,每发现一处不洁现象,扣1分。

5、加强小街巷和非物管小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在相应的作业时间内保证道路两侧无垃圾漂浮物,无裸露生活垃圾,每发现一处扣1分。(可视范围内每3个垃圾漂浮物为一处)

6、加大保洁员管理力度,每发现一例保洁员不在岗,扣2分;保洁员未穿工作服,每例扣1分。

7、无焚烧垃圾现象,每发现一例,扣5分。

8、对限期整改项目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每例扣10分。

9、未按照核定标准配足保洁员的,每少一人扣2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为试行,在执行过程中,有需要补充完善的以补充完善的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后施行。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