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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治理超限超载款项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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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治理超限超载款项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治理公路超限超载专用款项,确保全市治超工作扎实推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用款项

(一)专用款项构成

治理超限超载专用款项由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治超办)统一管理,包括:

1.各级交通、财政部门安排的治理超限超载专项经费;

2.治理超限超载罚没款及各卸载场收取的装卸费、看护费、物品变卖款等。

(二)专户款项管理

1.各级收缴的治超罚没款、收取的装卸费、看护费及物品变卖费等有关费用,由执法主体设专户存储。

2.治超罚没款必须于每月25日按期、全额上缴市治超办,市治超办、市财政局于下月按比例拨付各治超工作机构。

3.市治超办设专户存储各治超工作机构上缴的罚没款。

(三)专用款项使用

1.各级治超专项资金必须坚持合理、合规、合法使用,节省开支的原则。

2.各治超工作机构上缴的罚没款全部作为治超专项经费使用。

3.治超罚没资金,市财政局预留5%、市治超办预留20%、剩余75%拨付各治超工作机构。

4.拨付经费由各治超工作机构管理和使用,各治超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治超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①卸载场租赁费;地面硬化费;检测设备购置维修费;场站设施修缮费;检测站水电暖费;办公费;治超车辆燃油费、修理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宣传费;培训费;会议费及治超人员补助等费用。

②恢复因超限超载损坏的辖区内公路路产。

5.市治超办专款用于下列支出:

①市治超办日常办公经费、人员补助及通讯费补助等。

②车辆的使用费、维修费等。

③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宣传费;培训费;执法装备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

④慰问费用;对先进治超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支出。

⑤开展治超工作的其他费用。

6.治超人员补助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①范围:一线治超人员,市、县区治超办成员及治超工作的相关人员。

②标准:①通讯补助:200元/人/月;②误餐补助:30元/人/天(只适用于一线治超人员);③值班补助:工作日20元/人/天;④加班补助:非工作日加班按劳动部门规定执行。以上补助按实际上班、值班、加班天数计算。

二、专用票据

全市治超罚款、收费票据由市治超办统一管理,各县、区治超工作机构必须向市治超办申领治超罚没票据,解缴罚没资金,禁止使用其他渠道领取的票据。所使用的票据必须加盖市治超办监制的“市治超专用”章。收取装卸费、看护费及物品变卖等费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有效票据。

三、监督检查

(一)各级治超工作机构所收缴的罚没款必须做到收支两条线,按期全额上缴。

(二)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规定的用途专项使用,严禁挪用、挤占、坐支治超专项资金。

(三)对违法本办法以及治超工作不力的县区,将予以扣减返还资金。

(四)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负责对治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涉及单位、部门及主要领导人员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附则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治超专用款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