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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桥建设与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农桥工程)的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各方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农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和农桥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政府投资、集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农桥(包括新建、改建、加固、维修)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农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逐步建立水利部门和镇政府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农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 农桥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水利站是市水利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本镇农桥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市级河道农桥、镇级河道农桥工程建设项目,按市有关规定由镇政府和水利站负责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
2、各村应负责区域内农桥的日常管理,对发现的险情应及时上报镇政府和水利站,并在桥头醒目位置设置警告标志,提出相关的加固、改造方案,经水利站认可后,负责实施。
3、村级河道农桥工程建设项目,由所在村负责实施,水利站负责技术指导,镇政府补贴工程投资的30%,其余由村负责解决。
4、与相邻镇交界的村级河道上农桥,由所在村与相邻镇所属村协商落实经费,并负责实施,水利站负责技术指导,镇政府补贴所在村应承担工程投资额的40%,其余由村负责解决。
5、在市、镇、村各级农桥改造过程中,所在村负责施工场地的临时租用及青苗补偿,协调水、电等其他工作。
第七条 农桥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维护全过程负责。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政府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八条 农桥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农桥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设计、项目报建、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九条 农桥建设应符合市及本镇相关规划,对列入年度市农桥改造计划的项目,其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市水利局审批。
第十条 初步设计获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一条 项目报建阶段: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施工招标发包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在向镇政府和水利站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后,方可组织招标发包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发包阶段:项目报建批准后,项目法人须向镇招、议标领导小组办理招标申请手续,获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发包工作。
1、发包方式和招标范围:发包方式分直接发包和招标。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小型维修项目,可由有类似施工经验的队伍施工;新、改建和较大规模维修项目,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不得违法分包和转包。
2、农桥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
3、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镇招、议标领导小组和水利站对招标工作进行备案管理和全过程监督。
4、招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要由镇招、议标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法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定结果确定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和各自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目标的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水利部门办理质监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
第十五条 要加强农桥工程建设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农桥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要严格按有关部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1、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通知有关各方和质监单位参加。基础、梁板、吊装等重要部位和环节应进行阶段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竣工资料备案制度和竣工决算审核制度。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并报水利站备案。
(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
(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由镇政府主持验收,水利站进行指导。
(5)列入年度市级补助计划的项目竣工决算须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造价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