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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村级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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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村级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市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有效运转,根据《省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是指由国家各级财政扶持、供销社和村集体多渠道筹集资金共同新建或改造,供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民进行政策、法律、生产、生活、科技、文化、信息、工作交流和集体活动的场所。包括公益设施和经营场地。

第二章功能

第三条代购代销农畜产品、废旧物资,经营生活资料;组织各种商品的预约购销和部分商品的拆零供应;开展农具、农械和部分生活用品的维修、租赁业务;

第四条开展化肥、农药、农膜、农械、中小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代购代销业务;

第五条广泛开展农业生产实用新技术和化肥、农药使用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条提供植物保护、畜禽防疫等技术咨询业务;

第七条开展提供商品信息,劳务用工信息、联络推销

农产品等项业务;

第八条有条件的可兴办社员之家,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第九条开展农民需要的公益服务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设置

第十条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设置,根据服务生产、方便群众、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则,由供销合作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当年的《市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章形式

第十一条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可以通过自办和联办两种形式建设。

第十二条自办:主要是在较大的行政村或商品集散地,由供销合作社基层社依靠自己的人员、资金、设施建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可以新建,也可在原供销社经营门店的基础上,通过扩大业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逐步改造为综合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联办:主要是供销合作社与村委会共同协商,双方自愿,签订协议,联合建立中心。联办的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其商品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供销合作社拨付或与村委会共同筹集。

第五章产权

第十四条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原来权属不变,项目实施部门要保证服务中心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擅自对服务中心属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租借、抵押、抵债、变卖处置。

第十五条对财政拨付的服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章财务和分配

第十六条村级综合服务中心运转的财务和分配,本着“谁投入,谁收益”的原则,自负盈亏。市供销联社按比例提取管理基金,主要用于已建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维护、修缮和验收审计等。

第十七条综合服务中心贯彻高效、勤俭、服务的方针,建立必要的简便易行的会计、审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

第七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供销社要有一名领导主管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设专管员,专门管理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对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农民业务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联办的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受供销合作社和村委会双重领导。行政管理以村委会为主,业务管理由供销合作社负责。由社员代表、村委会和供销合作社三方组成民主管理小组,监督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经营活动,反映群众意见,协调外部与综合服务中心的关系。

第十九条村级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在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按期建成后,必须向验收组提供如下资料进行验收。

(一)该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受市供销联社委托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要落实责任人,具体负责办理业务,加强财产、设备和工作运行管理。并根据当地农民的实际需求,及时充实和完善服务内容,及时更新破损的设施和标志,做到常建常新。

第二十一条对历年建成的各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市供销联社随时开展回头看,对疏于管理,没有成效的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由县供销联社负责限期整改,整改不成的予以取消,不再享受有关建设中心的优惠待遇,且下年度不再安排该区域内的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供销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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