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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援助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援助资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扶贫效果,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援助资金和物资是指省为帮助我省贫困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而援助的资金和物资。包括省本级和省14个对口帮扶市(企业)援助我省15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资金和物资。
二、省本级援助资金的项目计划由和两省对口帮扶承办部门双方研究确定。由省扶贫办根据援省本级资金总额提出安排建议,经与省经合办研究初定后,由省经合办报省政府审批确定。省各帮扶市(企业)帮扶资金的项目计划由对口市(企业)和对口县政府及扶贫部门研究确定。确定的资金项目计划年初报州(地、市)、县扶贫办备案。
三、援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对象:按照贫困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主要扶持贫困乡村贫困群众调整结构、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及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性扶贫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资金重点投向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异地扶贫等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四、援助物资的分配和管理:省本级援助物资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商对口帮扶部门确定。省各帮扶市(企业)帮扶的物资由被帮扶县扶贫部门统一分配。物资分配要以贫困村的贫困户为受益对象,做好物资的登记、造册、公示、入帐、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援资金项目申报
五、申报条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和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及扶贫开发重点工作的项目。
六、申报程序:援省本级项目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项目内容,由项目实施县根据省扶贫办安排的项目要求,提出建设方案,由省扶贫办组织项目审查论证。各扶贫工作重点县向省级扶贫办申报;省对口市(企业)帮扶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资金项目在项目遴选的基础上,由各对口县与省对口帮扶市(企业)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章援资金项目审批
七、审批权限:省本级援助资金项目由省扶贫办公室根据两省确定的援助资金计划和投向负责初审,并商省经合办同意后审批或根据双方研究确定的项目商省经合办同意后直接下达有关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对口市(企业)帮扶各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帮扶资金项目由各对口县与省对口帮扶市(企业)协商后审批。审批结果报州(地、市)、县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援助资金的项目管理
八、援助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检查、验收到项目。
九、项目前期工作。省级管理的资金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扶贫办组织省级项目论证后批复。县级管理的资金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上批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时拨付资金,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
十、项目管理。项目可研批复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及建设地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县扶贫办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质量。对实施的项目应建立标示牌。
十一、项目的后续管理。已检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区受益群众及相关单位共同负责管护,并明确管护主体,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项目的变更调整。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项目实施县须将变更调整原因及调整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地点、实施单位等情况和新上项目的申报书向上一级扶贫办申报,按资金项目的审批权限另行审批。
十三、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其资金由项目审批单位收回;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超过12个月未实施的,其资金由项目审批单位收回。
十四、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援助资金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将项目申报至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按项目下达时间、项目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作为检查、验收、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援助资金项目验收
十五、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各级扶贫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文件等。
十六、验收条件。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
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技术指标的;
3、项目计划、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实施单位合同或实施责任书、初验报告、总结材料、财务决算和资金审计报告、管护措施等文件资料齐全的。
十七、验收程序。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项目计划和设计要求,组织自查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并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十八、验收方法。采取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实地查勘、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
十九、验收权限。援助资金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实行分级验收。
省级验收:由省扶贫办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本级援助资金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县级验收:由县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县级审批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
二十、验收内容。1、项目批准计划任务的实施地点、完成时间、数量、质量;2、援助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3、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农民投工投劳情况;4、县级配套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中的到位情况;5、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6、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措施;7、有关文件资料、图表、财务档案、标牌、公示等情况。
二十一、验收标准。按项目批复的计划及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十二、验收报告。由负责验收的单位对所验收的项目写出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县扶贫办每年须对本县实施的援项目执行情况写出总结报告,于年底前报省扶贫办。
二十三、验收工作经费。省级和县级验收经费分别在省本级援资金和各对口帮扶单位援助项目资金中适当安排。
第六章附则
二十四、援助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援助项目资金的,必须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质量低劣、项目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项目实施单位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二十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援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贫组()01号〕同时废止。
二十六、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