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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整村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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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整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扶贫开发工作的力度,规范整村推进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和《省扶贫开发规划(—年)》,结合省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四大工程之一。它是以贫困村为基本单元,以村级扶贫开发规划为依据,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为主线,以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整村实现稳定解决温饱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和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

第三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坚持先难后易,区别对待;坚持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开发;坚持资金整合、匹配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整村推进项目的扶持对象是绝对贫困户和低收入贫困户,富裕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救济户不属于扶持对象。

第五条入户资金扶持的项目,应达到贫困户长期稳定增加收入,稳定解决温饱,进而脱贫致富的目标。

第六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分为到户项目和到村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除到户项目外,到村项目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安排,要求基本达到三通(水、电、路)三有(学校、卫生、广播电视)的目标。

在项目的选择上,要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社会发育程度、群众的素质(劳动技能)、市场等因素,充分体现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安排整村推进项目,把选择权交给贫困群众,不与群众见面的项目不定,群众想不通的项目不定,群众没有打算的项目不定,群众没有讨论通过的项目不定。

第八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资金坚持“渠道不乱、集中使用、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投入机制。用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信贷资金、行业发展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

第九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管理程序分为确定项目实施贫困村、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续管理五个阶段。

第十条按照中央提出的扶贫开发“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要求,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项目法人制。各州、地、市和县党政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州、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为整村推进项目法人,其职责是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整村推进项目;并派干部到项目实施的贫困村驻点扶贫,确保整村推进目标按期实现。

第二章确定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十一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村,必须是《省扶贫开发规划》中确定的贫困村。项目户必须是实施村中的贫困户。

第十二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要按照《省扶贫开发规划》中贫困村的排序,逐年实施。已经实施了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不再安排。

第十三条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的程序:

(一)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每年初根据省政府确定用于整村推进的资金总量,依据扶贫资金入户额度,并考虑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投入,测算当年拟实施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数量。

(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省扶贫开发规划》中各县贫困村数及贫困人口数量,按比例分配实施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数。根据验收和综合达标考核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将当年项目实施的贫困村、户、人和资金规模下达到各州、地、市、县。

(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依据县级扶贫开发规划,坚持先难后易的原则,按贫困程度排序,提出拟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名单,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扶持的贫困户,以村级扶贫开发规划中确定的贫困户数和人数为基数。考虑人口自然增长和近几年分户的变化情况,确需调整扶持对象的村,要通过村民认真讨论,由村委会上报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报州(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当年实施项目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要在县、乡、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

第三章整村推进的目标

第十六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总体目标是:主导产业明确且巩固和发展,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实现贫困农牧民稳定解决温饱,为脱贫致富、建设小康奠定基础。即达到贫困村产业有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新改善,村容村貌有新变化、社会事业有新进步,促进贫困村自然、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一)贫困农牧民人均收入提高

1、项目。扶持的贫困户有一项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2、收入。扶持的贫困户在3年内实现稳定解决温饱目标,即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800元以上,牧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

(二)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

1、饮水。全村人畜饮水困难得到解决,达到解决饮用水困难标准。

2、通电。通过外供电或家用太阳能小电源等办法,解决贫困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3、道路。农业区乡与贫困村道路畅通,村与村之间道路相连,达到四级以上沙石路标准;牧业区乡与牧委会、各牧委会之间通沙石路或简易公路。

(三)公益事业改善

1、基础教育。贫困村学校布局符合全省教育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就近就地有小学或教学点,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

2、医疗卫生。贫困村卫生室按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符合全省村卫生室基本设施配置标准,达到乡村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农牧民就医难问题得到解决。

3、广播电视。村村通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第四章项目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各县以扶贫开发规划为基础,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见,建立县级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库。

第十九条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和乡村干部,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因户制宜,认真编写扶贫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由乡(镇)政府进行初步审查,并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盖章上报,由州(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州(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上报至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条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在相关媒体上对整村推进项目进行公告。县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接到批复后,必须及时在乡、村两级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正式下达的项目批复和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延期实施项目的,应按项目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到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州(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的整村推进项目负责进行复审、复验和督促检查,保证如期完成整村推进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实施整村推进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整合资金资源;落实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提供社会服务;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抓好项目的跟踪检查、自验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贫困村的主要责任是动员和组织贫困村群众实施好项目;对贫困村项目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实、汇总和上报贫困村整村推进的基本数据。

第二十五条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是本村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的具体责任人。村委会配合县扶贫办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实施方案;负责单据的汇总;对实施项目进行公示;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督促检查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定期统计汇总,动态监测项目进展情况;建档立卡;加强项目的资产和后续管理,巩固扶贫成果。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避免各行其是,重复建设,盲目投放。

第二十七条对绝对贫困户和低收入贫困户的资金扶持要区别对待。农区和牧区的投资额度,按照扶贫开发规划,以县为单位区别对待。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资金的安全运行,扶贫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扶贫资金必须进行公示。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政府。

第七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每年初下达整村推进计划,各县结合扶贫规划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并经受益的贫困群众讨论通过后,编制当年的项目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要按项目批复文件限期建成,并达到行业规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严格按行业标准执行。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和政府集中采购制。

第三十二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中的基建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行监理制,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聘请中介机构对全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严把质量关。

第八章统计与监测

第三十三条从省到州(地、市)、县建立健全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监测网络,全面跟踪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效益情况。各州(地、市)、县政府要保证整村推进监测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三十四条要将贫困户的人均现金收入、住房状况、生产经营性项目规模及效益制成《贫困户监测表》,每年年底由贫困户自填,各村监督员进行统计,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三十五条围绕全村人均收入、住房、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田基本建设、通电、生产经营性项目等情况制成《贫困村整体发展状况监测表》,每年年底由村委会填写逐级汇总上报。

第三十六条各州(地、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当年实施的项目要督促检查并报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情况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各州(地、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九章项目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为了加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州(地、市)要制定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后续管理办法,不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八条项目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实施、统一服务、分户经营。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运行的跟踪检查,对项目建设户进行建档立卡,做到乡、村有表,户有卡。

第十章验收、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实行当年项目建设验收和经济社会达标考核评价。验收、考核与奖惩按照《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州(地、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