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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首席专家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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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首席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首席专家是指省内每一项优势或特色产业中具有相当学术权威,具备较强的组织及综合协调能力,并能开展和指导本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的研究人员。

第三条职责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为动力,开展并指导功能研究室承接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的技术转移,科技成果的集成创新及省内优势或特色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监管、指导功能研究室。

第四条遴选、考核

首席专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农牧厅确定。

第二章遴选方式

第五条遴选原则

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及需要,按照自愿报名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遴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关心地方经济建设;

(二)在省内同一领域现有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中产生;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和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工作在科研一线,富有创新思想,理论与实践经验丰富,从事相关基础与应用研究工作十五年以上,主持过与本产业相关的重大科研项目任务,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一定威望;

(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以往的科研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及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的精神;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目前仍在职并从事相关

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

(八)不在企业兼职。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首席专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

(二)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并评议;

(三)评议后的名单,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四)颁发聘任证书,并签订任期内首席专家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

第三章审批

由管理咨询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在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后,经评议、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第四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在首席专家任职期限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根据考核指标,通过提交综合评估报告、述职以及专家组评议的方式,对首席专家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和五年期满后的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二)考核程序

1、首席专家向监督评估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报告;

2、监督评估委员会听取首席专家的述职报告;

3、监督评估委员会按照首席专家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首席专家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考核评定;

4、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评议;

5、根据评议结果由农牧厅决定首席专家的去留,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反馈给首席专家。

(三)考核标准

1、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良好,认真履行首席专家职责,较好完成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在对接、合作、承担国家体系安排的研发任务和省内特色或优势产业的技术研发中做出明显实绩者可确定为合格。

3、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不具备较强的组织及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的精神较差;在企业兼职;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不良;不履行首席专家职责,没有完成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的均视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

1、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可继续担任首席专家;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解聘其首席专家职务,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

2、期满考核为合格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后,继续担任下届首席专家职务;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解聘其首席专家职务,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