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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产业技术转移中心是承担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有关研发任务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转移等活动,开展省内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的一个综合机构。
第三条职责
主要承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有关研发任务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转移等活动,开展省内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监管、指导功能研究室、产业示范、培训可基地的运行。
第四条遴选、考核
由首席专家提出候选名单,农牧厅确定。
第二章遴选方式
第五条遴选原则
根据省优势或特色产业发展状况及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遴选条件
(一)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在省内现有的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中择优产生,在省内本领域的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不作为法人单位;
(二)建设依托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条件,并承担过与本产业相关的重大科研项目任务;
(三)依托单位须具备综合能力较强的创新团队、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和省内本领域公认的学术带头人。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功能专家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条件建设、仪器设备使用;
(五)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承诺保证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保证人员的科研时间,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各执行层级在业务上的垂直管理和独立开展科研活动。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由首席专家负责提名;
(二)执行专家组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并评议;
(三)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四)挂牌,并与首席专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
第三章审批
由首席专家提出候选名单,在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后,经评议、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第四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在功能研究室的协议期,由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根据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对产业技术转移中心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和五年期满后的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或予以中止协议处理。
(二)考核程序
1、首席专家向监督评估委员会提交关于产业技术转移中心的综合评估报告;
2、监督评估委员会听取首席专家对产业技术转移中心的工作报告;
3、监督评估委员会按照首席专家签定的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首席专家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考核评定;
4、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评议;
5、根据评议结果由农牧厅决定产业技术转移中心依托单位的整改意见或终止协议处理,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意见反馈给首席专家。
(三)考核标准
1、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依托单位能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功能专家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条件建设、仪器设备使用;能够保证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保证人员的科研时间,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各执行层级在业务上的垂直管理和独立开展科研活动的确定为合格。
3、依托单位没有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功能专家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条件建设、仪器设备使用;没有保证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及人员的科研时间;没有按需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没有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各执行层级在业务上的垂直管理和独立开展科研活动的确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
1、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可继续担留用;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终止协议,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首席专家。
(2)期满考核为合格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后,继续在下届担任科研任务;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解除协议,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首席专家,终止协议。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