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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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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采矿权出让价款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7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53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92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建[]15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矿权价款是国家依法出让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本办法适用于市收取采矿权价款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采矿权价款的收取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出让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款通知书,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大厅办理缴款手续。

采矿权价款缴入市级国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采矿权申请人未按规定及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采矿权登记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采矿权价款的分成

缴入市级国库的采矿权价款,作为市级财政预算收入。为体现集中资金办大事又兼顾县区积极性的原则,市财政按缴入国库采矿权价款的20%集中资金,重点用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矿产开发技术改造支出,其余资金扣除采矿权评估费后市、县(扩权县、区)两级之间按6:4比例分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各县、区分成款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将款项拨付到各县、区财政局。

第五条采矿权价款使用范围

(一)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矿产开发技术改造等支出。主要用于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及方向,可大幅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绿色环保先进技术推广使用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技术改造等支出。

(二)采矿权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主要用于矿业权规划,矿业权市场建设经费,矿业秩序整顿经费,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业务费,采矿权纠纷调处费,矿山督察员工作经费,矿业权项目和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检查、绩效评价工作经费,地质资料保护经费,矿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经费,地质博物馆经费,矿山实测工作经费,其他与矿业权管理有关的经费支出;票据购置费,登记公告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相关费用,与矿业权相关的其他成本费用。

(三)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

(四)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环境保护支出;

(五)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遗迹标本购置支出;

(六)与矿业相关其他支出。

第六条采矿权价款项目的申报

市级留成的价款。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下达市级采矿权价款使用方向和重点,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地勘单位要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于每年的4月底之前报送市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县区申报的项目,要由财政、国土部门联合上报,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内容由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后,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安排项目及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于5月底前联合下达。

县、区分成的价款。县、区国土资源局按采矿权价款使用范围编报预算,属于地勘、矿山环境保护及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后,向县区财政局申报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属采矿权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提出预算,县区财政部门审批列入县级国土部门预算。

第七条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采矿权价款收入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不得发放采矿权许可证。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对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业务所需经费给予保障,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足额收取并及时上缴财政。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采矿权出让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依法对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年2月6日印发的《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承财建[]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