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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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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部门分工负责、联合执法的要求,切实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规范化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新建、改建、扩建的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安监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年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以及年3月底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一律依法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完成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须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从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进货,向具有销售资质的零售企业供货,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供应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不得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单位不得购买和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二)公安部门负责许可烟花爆竹的购买、运输、焰火晚会燃放和公共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申请购买烟花爆竹的,应当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发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驾驶员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购销合同及运输货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包装检测合格证明、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等资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运输烟花爆竹时,车辆要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方应当在3日内将《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保管员注明入库情况并签字后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成年人水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农村秸杆柴草堆放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将烟花爆竹射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的单位,应当按照不同的燃放级别向焰火晚会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注明举办焰火晚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和燃放烟花的种类、规格、数量,提交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焰火晚会燃放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焰火晚会燃放作业方案等资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受理登记,并对具备《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四)质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车辆和人员进行审查登记,并对具备条件的单位、车辆和人员核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六)邮政部门要加大对邮件、包裹的检查力度,严防烟花爆竹通过邮件进行运输。

(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焰火晚会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三、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案和相关应急预案。

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和企业。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举行焰火燃放活动时,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并建立健全燃放方案和相关的应急预案,负责实施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援等工作,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类事故。

四、切实加强对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民间娱乐活动,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常识,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要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各项要求,按规定文明安全燃放。

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活动。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质检、工商,交通、邮政等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分工,进行经常性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监督检特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要突出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事故发生。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和采取鼓励群众举报监督等形式,严厉打击本地区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要通过市场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注意发现非法贩运渠道和非法生产厂点,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