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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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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关键环节。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及时、准确的信息报送,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信息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的行为,将严重迟延决策的速度,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并有可能导致事态的恶化,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责任。法律及国家、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均作了明确的要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规定:“基层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以后,基层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市、县政府各部门的信息报告职责都作出明确规定,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责任,积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报送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特别是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市直单位的综合办公部门、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为信息报送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要加强对基层信息报送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信息报送质量,为积极、主动、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有利条件。

二、明确工作规范,提高信息报送工作水平

(一)规范信息报送的要求和内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必须要素齐全,包括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件性质、事件简要经过、发展趋势、领导到现场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等。书面报告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单位、签发人、审核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送时间等。县区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与政务信息区分开来,报头统一规范为县(区)应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2、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发生或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4、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要加强预测预警,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二)高度重视预测预警信息报送。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实行月报、季报和实时制度。

1、每月、季度末,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4方面突发事件的气象、农牧、地震、水务、林业、安监、国土资源、卫生、公安、安全等管理部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必须对本月、季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总结分析和趋势预测,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对策建议,经市政府应急办综合整理后,向市委、市政府领导、相关县区、部门提交值班报告,供领导掌握动态和决策参考。

2、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实时上报、、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三)严格遵循报送程序。

1、根据“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应急办,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主渠道,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在各单位在向市政府报告信息前要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对于难以把握的重要数据或重要情况,要以当地政府提供的书面报告为主,确保上报信息准确,内容统一,口径一致。

2、市直及在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向市政府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和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市直及在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必须同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政府应急办,防止信息倒流,处置被动。

4、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区分密件和普通信息分别报送。不涉密的工作信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政务邮箱和电子邮件报送至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传真或邮件报送信息时,须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报。涉密的工作信息通过机要通信交换或派人直接报送市政府应急办。

(四)严格遵守报送时限。

1、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且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当天或次日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情况。

2、对于个别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市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1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3、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前方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要授权和确定专门的信息报告机构,指定专人随时向市政府应急办上报事件进展及处置情况,保证信息畅通。

三、完善工作措施,促进信息报送工作高效运转

(一)、加强值班力量。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根据目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报工作量大幅增加的实际,各县区各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高效快速、运行顺畅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健全值守制度,调整充实应急值守力量,把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作风过硬的年轻干部充实到应急工作队伍中,确保应急值守和突发公共事件接报工作不出问题。

(二)、加强督查和考核。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考核制度,完善信息报送工作的规范和流程。市政府将督促和责成市政府应急办定期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驻各单位信息报送制度建设和上报信息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督查。对制度不完善,职责不明确,或在信息报送上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谎报、误报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