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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同时,城市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公园、省星级公园严格保护。禁止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确需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此外,《办法》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