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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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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

一、自年月日起。实行“环保核定、地税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二、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均应按规定在每季度开始3日内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且加盖公章后报市环保部门审核,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具备监测能力、无法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者,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按要求申报。

三、市环保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线监控及规定的核算方法核实排污者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对按规定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者安装后不正常使用的根据未使用在线监控设备时监督性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最高值核定。

四、排污者应认真履行排污签收程序,市环保部门送达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排污者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负责人或办公室(环保科)负责人签收。排污者是个体工商户的必须由经营者本人签收。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拒绝签收《排污费核定通知书》由市环保部门邀请市公证处人员参与,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市公证处向市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文书。市环保部门将公证文书和《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向市地税部门一并传递。

五、市地税机关应当在收到市环保部门传送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应当在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商业银行足额缴纳排污费。

六、市环保、地税部门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履行送达签收程序,及时传递排污费核定、征收相关信息资料,按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环保、地税网站上公示排污费的核定、征收情况。同时,要与市财政、人行等部门按月对帐,保证排污费及时准确入库。

七、排污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确需减免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必须向市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排污费的减免缓情况实行公示。

八、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申请单位以项目形式向市环保部门申报。市环保部门审定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合理安排并监督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项目完工后由市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对不按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按规定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并取消该项目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市环保、地税部门核定、征收排污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市环保部门机关、监察、监测、监控、信息、宣教、环保科研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经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排污者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的由市地税机关按省政府第310号令予以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及超标排污、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测装置等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由市环保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罚款由市地税、环保部门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专用收据》缴入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