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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全市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4号)和《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申报范围
(一)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人事关系的在职人员,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
(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初定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三)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亦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取得的专业资格,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四)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原来按国家规定初定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
(六)因工作需要转岗的,在现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现岗位初定条件的,可转定同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级别和条件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分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申请认定不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相应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
(一)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可定助理级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定助理级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定助理级资格。
(四)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3个月以上可定助理级资格。
(五)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取得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定中级资格;
(六)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3个月以上,可定中级资格;
(七)国家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如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属于本专业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可实行初定。非本专业的毕业生应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八)其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初定工作,按镇职称〔〕1号文《关于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推行水平能力测试的试行意见》执行。三、审批权限初定中级资格,需报经市职称办审批;初定初级资格,由属地人事职称部门或委托机构审批。
四、初定程序
(一)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市直人员还要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办法:登录“人才在线”,点击“职称申报”进行操作,市职称与执业资格评价服务中心收到网上申报材料后才受理职称申报业务。
(二)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代管机构对初定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将考核结论填入《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附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统一发证,作为单位聘用依据。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职称办负责解释。过去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与此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