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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信息保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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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信息保密规定

为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查确定是否可对外公布。

三、在区公众信息网站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各部门负责采集,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复审后,方可在网站上。

四、在各新闻媒体上公开的政府信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复审,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机要保密局确定。

六、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落实责任,对在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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