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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全体机关干部必须遵守机关考勤制度,上班必须签到,因故不能签到的要告知常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做好记载。
第二条无正当理由全年累计30次不签到,或连续15次不签到的,财政开支的取消奖励工资,年度考核列为不称职,其他开支的,按实际出勤兑现工资,无故少签到一次扣5元。
第三条严格执行请假、消假制度。请假半天,普通职工由站股队长批准,请假一至三日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常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超过三日需经局长同意,站股队长向主管领导请假,班子成员向局长请假。
第四条领导班子成员带班,特殊岗位工作的站股长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双休日和节假日在岗,要有详细的考核记录,经带班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后,记在领导带班考勤登记中,由办公室主任统一汇总。
第五条在机关设立满勤奖,年终兑现,获得满勤奖的,年终一次性奖励500元。考核由办公室每月一公布,请假不满勤的,因工作需要有双休日、节假日在岗的可以抵顶。
第六条领导双休日带班的时间不能少于6小时,双休日、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在岗的站股队长。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由主管领导认定签字,并记在领导带班记录中。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季节性工作或工作面不在局机关的,实行抽查考勤,全年抽查累计10次无故不在岗的,财政开支的取消奖励工资,其他开支的每次扣20元。抽查由办公室负责并记录在册。
第八条考核认定在局党政班子领导下进行,办公室负责情况综合,定期通报考勤情况。
第九条节假日、双休日在岗补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能安排串休的串休,不能串休的给予补助。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