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市公路体系国有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市公路体系国有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市公路体系国有资金监管办法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市公路体系国有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公路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全市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和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路体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公路体系国有资产是指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省公路局、市公路处拨给的资产,根据管理、经营、生产需要用本单位、本部门资金自行购置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资产的分类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如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有实物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如仪器设备、车辆、房屋及构造物、土地、办公家具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4、其它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外的各项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项资料;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检查;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全市公路体系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省公路局统一所有,市公路管理处监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公路处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能机构为国有资产管理科,国有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科是全体系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市处的工作部署和领导小组的要求,统一对全体系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综合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体系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对全体系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房屋、土地、设施、仪器设备、车辆、后勤办公资产、公路用地、路树等实物资产)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体系国有资产清查、建帐建卡、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年报、产权登记、界定、年检、土地使用,以及有关的日常监管工作。完善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全体系资产总帐的归口管理。

(四)、负责本体系内的国有资产的购置计划、立项、汇总、审核、配置、招标、采购、验收、调拨、调剂、转让、出租、维修保养、报损、报废、处置的审核和报批工作,以及有关产权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等事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专控商品购置的审核与管理,参与基建工程竣工的验收入帐。

(六)、负责检查各单位(部门)帐卡物相符情况,定期清理和核查全体系的国有资产,确保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七)、负责各类资产的维护完善、盘活和使用管理,防止和杜绝资产管理使用中的浪费、损失、闲置、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八)、负责对本体系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监督收益执行情况和日常产权监管。

(九)、负责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和折旧费,有效推进和实现保值增值。

(十)、负责建立全体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强化管理手段。

(十一)、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根据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科室实施二级分类归口管理,同时准确、如实向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各公路管理站、处直属各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需配备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设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其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目、档案、卡片的管理;

(三)、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购置、转让、报损、报废、出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和折旧费;

(七)、承担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八)、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资产购置、处置

第十条全市公路体系各单位、各部门根据管理工作和发展再生产需要购置资产时,实行可研制度。先进行可行性研究,然后提出申请报告经市处批准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验收入帐。

第十一条无论是自行购置或调拨资产,都要按着有关程序验收入帐。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如需处置,如转让、报废等,应向市处报告,并履行手续,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列入专用基金,用于发展再生产之用。

第十四条发生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后,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资产帐目,同时做好资产增减处理工作。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要坚持保值增值、有偿使用和投资回报的原则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在保证履行职责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国有资产作为融资平台,为我市公路发展壮大注入资金,使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得以最大化。

第十七条全市公路体系各单位、各部门按其管理权限对其所管理的资产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年末资产存量,并填写年检登记表。每年进行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资产认真清理。根据资产性质建立档案、卡片和台帐,了解掌握各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应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应有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增加利用率。实现以单纯追求机械量的扩张和完好程度为目标,向以提高资产经营效益为目标的转移。

第二十条非经营性资产(建筑物、设施等)转经营性资产,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的经济实体及用于投资、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资产,在明确产权关系的情况下,市处将在加强投入资产收益管理的同时,以实际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全部资产总值为基数,收取5%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在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过程中,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不按有关手续办理的,处以隐瞒数额1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参股购置的资产,要按照股份的多少和有关规定,纳入管理或参与管理。股份制公司可以买断国有资产所有权,所得款项纳入固定资产更改基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如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如出租、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要以国有资产不流失、保值增值为基础。

第二十五条本着遵纪守法、优质高效、服务至上的原则,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开展租赁业务。在租赁过程中,要坚持保重点、顾大局,先内后外,并实行租赁收费制。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如要改变使用性质的或用国有资产抵押、抵债等,均要提出申请,报市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国有资产改变使用性质后,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其国有性质不变。

第五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全市公路体系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使用实行租赁、分项工程承包、委托管理等方式有偿使用。签定相关合同,各项条款齐全,同时按省、市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并根据资产的性质提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和折旧费,以保证有充足的资金用于发展再生产。

第三十条在保证本单位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闲置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等资产,可提出调剂处置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市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在全市范围内调剂处置。对拒绝进行调剂的单位,由市处按标准收缴折旧费

第三十二条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要实行报表制度,并按时向市处上报内容填写完整、数字准确的报表。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如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各单位、各部门要查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处。

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四条全市公路体系的国有资产使用者和管理者,都有管好和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要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时,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过程中,未按其职责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4、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手段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佳木斯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具体解释及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