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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合约管理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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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合约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约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约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电网公司合约管理方法》和《供电局合约管理方法》,结合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约。

第四条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约、技术合约、购售电合约、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调整的合约均遵守本方法。

劳动合约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约不属于本方法调整范围,劳动合约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合约管理,包括合约前期工作、合约审查与签订、合约履行与监控、合约变更与解除、合约纠纷处理、合约档案管理、合约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合约管理实行合约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重大合约是批量合约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约;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约;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约。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约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合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局办公室是局的合约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约管理工作。

合约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约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约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约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约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约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约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约管理部门备案的合约及合约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约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约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约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约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约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约管理人员,负责合约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约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约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约,并将所起草的合约按本方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约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约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约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约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约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约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约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约具有可操作性。

合约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约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约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约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约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合约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约的基本原则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约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约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法。

由对方起草合约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约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电网公司或供电局已颁布合约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约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约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约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局设立项目(合约)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约)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约)由合约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约),合约管理部门根据合约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约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合约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合约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合约在签订前,合约承办部门应对合约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约文本,一并送合约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约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人签订合约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约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约、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约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约;必须签订合约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约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局合约审查机构由合约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约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约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约审查机构审查。合约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合约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约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约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约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约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局合约审查流程如下:

合约承办部门依据《县供电局对外合约签订授权表》(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约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约承办部门根据合约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约审批表》、《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约审批表》或《县供电局其它合约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约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约承办部门将《合约审批表》、合约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约管理部门审查,合约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约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约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约、购电合约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约承办部门将《合约审批表》、合约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约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约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约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约按会审流程查:合约承办部门将《合约审批表》、合约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约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约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约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约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合约承办部门应对合约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约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约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约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的合约,由合约承办部门凭《合约审批表》,连同合约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约,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约及重大合约,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约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如拟定合约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约,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约书,该合约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约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约,应在通过局合约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县供电局合约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约报批表》)报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合约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所有合约通过审批后,由合约承办部门将合约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约审批表》,送合约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合约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约,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约,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约,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约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被授权的合约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约。

第二十八条局签订、变更、解除合约一律使用合约专用章。

合约签署后,凭《合约审批表》送合约管理部门加盖局合约专用章。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约还应附《合约报批表》送呈合约管理部门加盖局合约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合约专用章由合约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约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合约的履行

第三十条合约履行由合约承办部门负责。合约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约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约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涉及付款的合约,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合约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约管理部门报送《县供电局合约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约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承办部门在合约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县供电局合约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约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7)送合约管理部门备案。

如合约无法在合约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约期满15天以前填写《合约履行情况报表》送合约管理部门,列明合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合约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的重大合约,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约履行情况报表》送合约管理部门,说明合约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合约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约履行情况报表》对合约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对合约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合约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约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约。补充合约与正式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约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合约执行过程中,如有内容变更,需填写《县供电局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报合约管理部门、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合约变更、解除的程序与合约审查、审批与签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约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合约发生纠纷时,合约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合约管理部门,并应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合约纠纷由合约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约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九条合约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约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约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合约管理部门并经局领导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处理合约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约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合约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由合约承办部门备案。

第七章合约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局全部合约实行统一编号。合约承办部门在合约定稿后应向合约管理部门取得合约编号。除供用电合约、安全合约编号另行规定外,其他合约编号见《县供电局合约编号方法》(见附件9)。

第四十三条合约正式签订后,合约原件(正本)一份由合约管理部门保管,一份交财务部保管,一份留合约承办部门保管,其它合约文本交合约对方。

合约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约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约审批表》(原件)、合约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送局合约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由合约管理部门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为方便查阅和使用合约承办部门应按本方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合约实行备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局档案室应设立合约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第四十五条合约备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合约(副本)和电子版本。

(二)合约审批表(复印件)。

(三)履行情况记载。

(四)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局合约管理部门在每年的月日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合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局可对在合约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订立合约,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签订书面合约而用口头或简单便函协议代替,或者合约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

2.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订立无效合约、重大缺陷合约,或变更、解除合约结果不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3.发生合约纠纷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4.工作懈怠而丧失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5.在合约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与对方恶意串通或私收贿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自颁布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方法由局合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