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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效能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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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效能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一、监督检查全区各部门、单位开展“行政效能提升年”建设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建立了一把手负责制和工作责任制,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特点突出的行政效能建设方案,否制定了得力措施保证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目标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提升年”建设工作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1.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开展自查活动,查摆行政效能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发挥好行政效能建设的主体作用。

2.开展定期的全面监察。区监察审计局采取明察暗访、民主评议、召开座谈会和登门走访等多种形式,每个季度组织一次针对各部门、单位“行政效能提升年”推进工作的监督检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结果。

3.开展定期的专项监察。区监察审计局围绕管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围绕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围绕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详细的监察计划,对一些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工作效能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跟踪监察,并定期公开监察结果。

4.开展不定期的随机监察。根据管委会领导意见和辖区服务对象的反映,区监察审计局随时组织效能监察活动,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结果。

三、进一步拓宽行政效能监察渠道,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

1.在开发区“一站式”服务中心,设立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区监察审计局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评议。

2.畅通行政效能投诉渠道。辖区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登录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企业投诉举报站进行在线投诉;拨打进行电话投诉;寄发邮件进行书面投诉。

3.建立政风行风和行政效能监测点。在全区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企事业单位中选择25个单位、在全区9个镇街(工作处)中选择25个村和社区作为区政风行风和行政效能监测点,实行定点监测。每个月,50个监测点填写一份政风行风和行政效能评议监测表,对管委会各部门、单位以及担负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进入监测点的检查、评比、执收执罚等活动进行评议,对上述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服务群众中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进行评议。各监测点也可以根据群众反映,随时向区监察审计局反映相关问题,区监察审计局将采取直接查办和转办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在一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4.加强与其他监督形式的配合。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社会各界对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评议评估。整合投诉渠道,加强与信访举报、网上政府在线、新闻媒体的联系,畅通社情民意的诉求渠道,促进民生问题的更好解决。

四、落实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激励约束机制

1.制定下发《大连开发区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镇街(工作处),“一站式”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区属担负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和管委会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完成职能工作、落实重点工作和软环境建设中违反相关规定、贻误工作、影响效能的18种行为进行效能监察和过错责任追究。涉及个人过错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和行政纪律处分等处理;涉及组织过错的,下达《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决定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公开处理。对效能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年终考评“行政效能提升年”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

2.建立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备案和统计分析制度。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将行政效能处理情况报送区监察审计局备案,每季度,监察审计局将进行统计汇总,并向区“行政效能提升年”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管委会领导报告行政效能工作情况。

3.建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激励制度。通过效能监察及时发现、选树、总结、推广一批先进典型,在开发区电视台、开放先导区报上连续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