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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水移字[]50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为加强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管理,发挥项目建设效益,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38号)省移民局《关于印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13号)省政府批准的。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范围内的扶持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和资金管理由县政府负总责,县移民工作
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后扶项目管理原则
(一)移民自愿原则。后扶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基础上,按照民主程序,通过发放移民意愿调查表的方式进行确定。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后扶项目的投资规模和类别实行分级审查、审批、监督和评估。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县移民工作管理办公室对后期扶持规划、年度计划、实施过程、资金使用、竣工验收与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章后扶项目范围
第五条后扶项目范围
(一)人畜饮水、农村道路、农村用电、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
(二)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开发项目(享受直补政策的移民除外)
(三)科技推广、职业素质教育等科普培训类项目。
第六条后扶项目安排原则上只限于移民安置村和影响村,严格控制跨村安排。确实需要跨村安排的项目,应征得相关移民村大多数移民群众的同意,并受该村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委托方可进行项目安排。
第三章后扶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县移民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后期扶持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经县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组织审批。
第八条县移民工作管理办公室依据实施方案和后期扶持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基础设施类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
生产开发类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制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确保移民直接受益的措施;
科技培训、职业素质教育等科普培训类项目,需编制实施方案。
第九条扶持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后扶项目,以及扶持资金在3050万元的桥梁、防洪堤坝等涉及移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且防洪堤坝项目应符合水利部门防洪标准要求;其余后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可委托专业部门或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编制。
第十条扶持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扶持项目,以及扶持资金在3050万元的桥梁、防洪堤坝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由县政府初审后,报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审批,且防洪堤坝项目需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后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由县移民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并报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扶持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章后扶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后扶项目计划管理包括年度计划编制、审批和实施。
第十二条后扶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移民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经县政府初审后,于上年9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后扶项目资金可以整合使用,但不得超过扶持村5年扶持资金总额。
第十四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是后期扶持规划中完成前期工作,并经审查批准的项目。
第十五条后扶项目年度计划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不得越级、越权申报和审批。同时严禁把项目化整为零,降低前期工作标准。
不能以上报计划文件代替项目审批文件,凡是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基础上报材料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方可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后扶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后扶项目应明确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制。
项目法人原则上由项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担任,对有困难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投入到企业的生产开发项目,科技培训项目,经所在村多数移民同意,由村民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行业部门担任,并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要求负责后扶项目实施管理。
县移民工作管理办公室对后扶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后扶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后扶资金在3050万元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实行监理制。其余后扶项目,参照相关行业要求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后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移民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本着谁受益谁承接的原则,及时做好项目后续管理交接,落实后续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县移民工作管理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后扶项目年度完成情况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县移民工作管理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后扶项目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后扶项目验收运行两年后,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进行项目效益评估。
第六章后扶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财字[]2号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移民、财政等部门应定期对移民后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移民意愿安排后扶项目、擅自改变后扶项目、资金使用用途、标准以及截留、挪用后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后扶项目和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并接受广大移民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报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由县移民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