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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住房拆迁的管理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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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住房拆迁的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我市乡村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第三条乡村房屋拆迁必需符合乡村规划。维护文物古迹,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乡村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乡村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支持、配合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乡村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需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㈣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㈤料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弥补安排资金证明。

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拆迁方式;

㈡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㈢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弥补规范;

㈣预计所需拆迁弥补安排资金;

㈤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维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维护措施。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拆迁人;

㈡拆迁范围;

㈢拆迁期限;

㈣拆迁后的土地用途(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

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

拆迁范围内的建工程必需停止施工。拆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料理证据保全,拆迁公告后。对该在建工程的弥补范围,以经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拆迁公告后。

㈠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㈡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㈢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应当就上述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料理相关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延长暂停料理期限的必需在暂停期限届满前30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越1年。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并足额存入料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专门账户;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实行分期拆迁的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银行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的弥补安排资金。

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弥补安排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弥补安顿。

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签订《房屋拆迁弥补安排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行拆迁人、金融机构、管理部门三方共同监督弥补安排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弥补安排协议后。被拆迁人凭领款凭证到拆迁人料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领取弥补款。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的专门账户追加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弥补安排任务后,当拆迁弥补安排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计所需资金时。存入的拆迁弥补安排资金尚有余额,拆迁人可以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提取余款。

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

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拆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具有与拆迁项目相适应的熟悉有关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房屋面积丈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区)政府的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

第十五条承担房屋撤除工程的企业。并对施工平安负责。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弥补方式和补偿金额、安排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时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时限等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弥补安排协议。

第十七条实行货币弥补的拆迁弥补安排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

㈠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㈡拆迁弥补方式;

㈢搬迁期限;

㈣弥补金额及支付方法和期限;

㈤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弥补费用及支付方法和期限;

㈥违约责任。

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弥补安排协议除应载明前款规定的第㈠、㈡、㈢、㈤、㈥项外。

㈠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点、层次、户型、成新、结构、朝向等;

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㈢过渡用房地点、面积;

㈣产权调换差价结算方法;

㈤临时安排补助费及支付方法和期限。

第十八条拆迁弥补安排协议订立后。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弥补安排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

应当就拆迁补偿的估价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在判决时。

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拆迁人已按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货币弥补或者提供了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判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实施强制拆迁前。向公证机关料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弥补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局部料理提存公证。未料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转让尚未完成拆迁弥补的建设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的转让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拆迁中涉及的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持。

第三章拆迁弥补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不予弥补;撤除未逾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撤除违章建筑和逾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弥补。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弥补。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弥补方式,提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弥补方式。

不作产权调换,撤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给予货币弥补。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撤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拆迁弥补安排资金由被拆迁房屋货币弥补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折抵的货币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排补助费及其他拆迁弥补费用组成。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排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货币弥补金额和产权调换的差价。

应当综合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容积率、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情况以及装饰装修等因素,协商或评估确定货币弥补金额和产权调换差价时。并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拆迁货币弥补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市场基准价”为参考。

可以由被拆迁人按市场基准价购买;大于被拆迁人原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上局部按市场价购买。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安排房面积大于被拆迁人原房屋面积1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局部。

第二十七条拆迁直管公有住房

㈠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

㈡实行货币弥补的拆迁人依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弥补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八条拆迁租赁房屋。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九条拆迁按房改政策购买局部产权的住房。由拆迁人按本方法规定给予弥补安顿。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并依法料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乡村居民。被拆迁人要求货币弥补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弥补额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费用由申请人承当。

第三十三条房屋成新(即新旧程度)依照耐用年限递减。房屋耐用年限按以下规定确定:

㈠框架结构的为60年;

㈡砖混结构的为50年;

㈢砖木结构的为40年;

㈣简易结构的为10年。

其折旧水平最低按三成计算,逾越耐用年限的房屋。成新折旧按重置价进行,区位不折旧。

第三十四条房屋拆迁货币弥补评估价格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并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屋评估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原则。

第三十五条对被拆迁的房屋。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当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一种估价方法。

第三十六条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估价时。运用相同的估价方法,对被拆迁的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分别进行估价确定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期房的该期房按同类地段、环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价格的95%进行估价。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的房屋需要拆迁弥补估价的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被拆迁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名称)被拆迁人房屋的门牌号、拆迁弥补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演讲送达之日起5日内。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出具复估报告;被拆迁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估演讲。

另行委托评估,经复估。仍达不成弥补安排协议的依照本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判决。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平安规范的房屋。未设置抵押或者提供担保。

对被拆迁人楼层的安顿,拆迁人应按立体切块提供住宅安排房。应依照搬迁先后,面积套户型等因素合理布置。对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及孤寡老人应当优先照顾。安排分配方案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条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提出弥补安排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除。

第四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并将弥补款向公证机关料理提存公证。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属于期房安顿的应当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过渡期从搬迁之日起计算。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㈠安排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含1万平方米)不得超越18个月;

㈡安排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越24个月。

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排补助费;超越6个月的从逾越之日起每月付给3倍的临时安排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排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给予弥补。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料理相关手续。方可对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

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和其他重要设施迁移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