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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实施与管理;实物配租;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工作负责部门;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实物配租分配对象;实物配租标准;廉租住房的申请程序;按照优先配租和抽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签约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期限、方式缴纳租金;退出取消其配租资格的情况;退出廉租住房的情况;管理部门管理费用从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解决;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况;进行讲述,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工作。
第五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家庭人均月收入及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且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实物配租。
(一)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
(二)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实物配租的情形。
第七条实物配租标准
一个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套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一人户家庭20平方米,二人户家庭35平方米,三人户以上家庭50平方米。配租标准面积内,执行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出部分执行市场平均租金。
实施实物配租的廉租家庭不再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保障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市廉租住房配租审批表》,按审批表内容如实填写。
(二)审核。申请人填好审批表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原籍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及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查,在7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审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住房情况、收入状况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入轮候配租登记。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核实,并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配租资格。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申请人。
(四)公示。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优先配租原则,按顺序拟定申请家庭名单,并会同市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联合对优先配租家庭进行认定。
认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名单在《西亳新讯》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配租。配租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配租结果在《西亳新讯》公布。
第九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优先配租和抽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低保家庭优先于低收入家庭。
同等条件下,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于其他困难家庭。
在房源不足时,同等条件的家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构公证。
第十条选房。符合条件配租家庭应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选房人员推荐表》,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代表选房。安排选房的家庭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家庭,两年内不予实物配租;选房后放弃所选房屋的,三年内不予实物配租。放弃选房的转为发放租赁补贴保障。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选房,其他家庭抽签确定。
第十一条签约。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选房入住前,须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人签订《**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期限、方式缴纳租金。
第十二条退出。
实物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二)改变廉租住房性质,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新晨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连续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五)未通过年度审核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已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户,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必须在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维修养护及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使用人正常使用。管理部门管理费用从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其它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违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