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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生活垃圾;实行原则;垃圾处理费征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相关处罚规定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城市垃圾处理费是指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人口等都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的管理工作;垃圾处理费由建设局环卫大队收取;收费单位执收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确定的专用票据;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考核范围;免征政策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的建设,提高城市品位,增强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城区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垃圾处理费是指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县城区域内(含城中村)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学校、城区居民和城区暂住人口等都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县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的管理工作;建设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垃圾处理费征收
垃圾处理费由建设局环卫大队收取。
第五条:收费标准
1.县城居民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在职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1.50元;社会福利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按教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月1.50元,由所在单位交纳,企业在税前列支。
3.室内餐饮业,按餐桌实有数的50%交纳,2—7人桌每桌每月4.00元,8人及以上桌每桌每月8.00元。
4.大型商场、商城、购物中心、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每人每月2.00元交纳,出租场地、柜台的由出租方交纳。
5.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80%交纳,每张每月8.00元。其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50%交纳,每张每月8.00元。
6.旅店业按床位实有数50%交纳,每张每月8.00元。
7.其他行业的室内门店,按营业面积交纳,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8.各类市场(包括早市、夜市、室外冷饮摊点、经营性停车场),按摊位或市场内门店交纳,摊位每个每月5.00元,由市场经营者统一交纳。
9.汽车客运站:中、小型客车(L≤9m)每车每月4.00元,大型客车(L>9m)每车每月8.00元,由各客运站代收代交。
10.市内出租汽车每车每月1.00元,由各汽车出租公司(汽车服务中心)代收代交。
11.工程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每立方米4.00元,由环卫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收性取。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单位执收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确定的专用票据,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费用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其中40%用于垃圾收集、运输,60%用于垃圾无害化处理。新晨
第七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县政府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同时纳入建设局对城区市容管理考核范围。
第八条: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县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第十条:此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环卫大队收取的卫生服务费同时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