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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公司同仁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二种:
(一)临时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者。
(二)休假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休假日工作者。
第二条本公司同仁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否则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三条本公司各单位同仁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应填写加班单(附表7.3.9)(生产单位以打卡为准),经单位主管签认后,送财务部核发加班费。
第四条加班津贴支付标准规定如下:
(一)平日加班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
(二)平日加班时间超过2小时不足4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
(三)平日加班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支付津贴30元(含误餐费)。
(四)例假日(含星期假日)加班工资加倍发给(含误餐费)。
(五)误餐费每餐规定为30元(如情形特殊,午餐伙食费比照误餐费支付固定津贴时,每人每月暂以600元计算)
(六)固定加班费(司机除外),点心费一律不得支付。
第五条上列加班时间,除生产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在下半夜(指夜间12点以后)加班。
第六条本公司职员级以外的作业员加班,悉依劳动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