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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早操晚自习规定
(一)早操时间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早晨,晚自习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四晚上,具体时间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早操出操者为大
一、大
二、大三全体学生,参加晚自习的人员按学校规定执行。
(三)早操和晚自习一般不允许缺勤,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请假批准后方可,否则按旷到处理。
(四)早操应按时集合,统一着校服(或合符要求的运动服),做操动作规范。晚自习不得大声喧哗、迟到、早退。
第二条早操实行排名制度
早操学院统一场地,以班为单位,由班长和体育委员负责管理。
从出勤、着装、做操动作三项指标对各班早操进行综合考核,每周排名一次。每连续三次考核排名第一的班,学生学年综合考核每人加1分;每连续三次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班,学生学年综合考核每人减1分。单项考核每连续三次排名第一的班,学生学年综合考核每人加0××分,每连续三次排名倒数第一的班,学生学年综合考核每人减0××分。
第三条早操除按第一条对班集体进行考核排名外,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人,按以下办法处理:
早操纳入学年综合考核,每旷到一次者扣0××分,当月迟到×××次按一次旷到论处;当月旷到×××次或当学年累计旷到×××次者,除扣分外,取消当年各种评优、特困生补助资格;入党积极分子延长考察时间×××个学期;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个月;正式党员给予党内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升国旗仪式无故缺勤一次者学生学年综合考核扣2分。
第五条考核
(一)早操三项指标和升国旗仪式,由学生会纪检部和体育部组织考核。晚自习仍按以前办法考核。
(二)考核排名结果每周公布在金融学院网站。
第六条本办法自**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