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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维护村镇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问题的复函》(建法函〔**〕116号)、《**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中共**充市委、**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充市城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委〔1997〕7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市直管区外的镇、乡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顺庆区建设局是我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辖区内市直管区外镇、乡内的国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类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确认,并对村镇房屋产权进行登记、制证、发证,其房屋所有权证书加盖区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条区国土、税务、财政、金融、民政、司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及村、组要积极配合做好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房屋转让、抵押贷款、税收、地名街道门牌号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由登记机关向产权所有人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村镇房屋产权面积,一律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村镇房屋产权经区建设局认定颁证后,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利用房屋权属证书危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转移、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初始登记
(一)建制镇、乡国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必备要件:
1、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街道门牌核准文件;
7、税务部门纳税清单及耕地占用税证明。
(二)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或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必收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二、转移登记
村镇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应申请转移登记。
必收要件:
1、房屋产权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地产转移证明文件(转让协议、赠与、受赠书、司法裁决文书等);
4、契税缴纳证明;
5、公证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登记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应申请抵押登记。
必收要件:
1、借贷合同;
2、房地产抵押合同;
3、房屋产权证书;
4、土地使用权证书;
5、房地产评估报告或房地产价值认定书;
6、公证书(以第三人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
7、申请人身份证明;
8、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如国资管理部门、职代会、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等)。
四、变更登记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结构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必收要件:
1、房屋产权证书;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街道门牌号变更、房屋现状、面积等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注销登记
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申请注销登记。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六、补证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六个月后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必收要件:
1、刊登权属证书作废公告的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
2、原房屋权属证书档案资料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七、换证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或经法律法规规定需换发的,经登记机关查验后,予以换证。
必收要件: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农业人口“农转非”后,原有住房合法产权予以承认,但不得随意改、扩建房屋。如确需改、扩建的,需经区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新建房屋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按建筑面积确认其产权。
第九条村镇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司法判决外,禁止产权转移、变更。
1、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2、在实施村镇规划需拆迁范围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产权转移、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村镇房屋产权登记
1、违法建筑;
2、临时建筑;
3、不符合房屋技术和安全规范的建筑;
4、超出规定和许可修建建筑面积部分;
5、城市居民购买的农村居民房屋或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登记。
1、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不能如期提交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3、产权人下落不明,尚未确定代管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村镇房屋产权登记中形成的文书、图片、表册等资料,登记机关应当准确、完整、系统地进行整理入档,建立规范的村镇房屋产籍档案,并做好产籍资料的查阅、利用工作。
村镇房屋产籍档案,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注销房屋产权登记,收缴房屋产权证,责令当事人重新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如实申报房屋产权登记真实情况,骗取房屋产权登记的;
2、涂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
3、伪造房屋产权资料,致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注销房屋产权证登记决定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予以房屋产权登记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顺庆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