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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工作目标考评对象为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考核项目分为确保项目、力争项目和加分项目三部分。确保项目总分100分,力争项目和加分项目按实际结果计算分数,上不封顶。
(一)组织领导(12分)
1、建立健全商标发展工作领导机构和办公机构(1分);
2、商标发展办公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1分);
3、调研本地商标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地商标发展规划(2分)、考核办法(2分)、建立商标台帐(2分);
4、分解商标发展任务,并签订目标任务书(2分),组织对商标发展工作的检查与考核(2分)。
(二)商标宣传(18分)
1、组织与商标发展工作有关的宣传活动,全年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宣传稿件不少于2篇(12分);
2、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商标宣传和培训活动(6分)。
(三)商标培育和发展(55分)
1、年度新申请注册商标(30分);
2、组织和帮助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经济开发区2件、每镇、街道各1件(5分);
3、积极申报市知名商标,经济开发区2件,每镇、街道各1件(10分);
4、做好农副产品商标培育,每镇各2件(5分);
5、做好服务商标培育,经济开发区10件,每镇、街道各2件(5分)。
(四)商标使用和保护(15分)
指导商标持有人用好用活商标,对长期未使用的商标进行许可使用或有价转让(15分)。
(五)力争和加分项目
1、在完成确保任务的基础上,每新增省著名商标1件加10分,新增市知名商标1件加5分;
2、农副产品商标申请注册,在完成确保任务的基础上,每增加1件加2分;
3、服务商标申请注册,在完成确保任务的基础上,每增加1件加5分;
4、完成集体商标注册受理1件,加5分;
5、完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受理1件,加15分;
6、积极开展品牌培育基地建设,被确认为省级基地的,每个加10分,被确认为市级基地的,每个加5分。
(六)得分计算
1、按目标完成情况加减分:目标得分=确保项目得分之和+力争和加分项目得分之和;
2、确保项目扣分:按完成情况的比例相应减分;
3、商标发展项目说明。共分三类:一是确保项目,即下达的基本目标任务,要求按照考核节点、序时进度完成的项目。二是力争项目,在完成确保项目后,方可申报力争项目;完成力争项目,按标准加分,完不成不减分。三是加分项目,完成按标准加分。
第四条各单位商标发展工作的日常管理由工商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目标考评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考核、年终考评、区考评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区商标和品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商分局负责目标考评。各单位商标发展工作目标考评结果在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综合考评体系中按比例折算总分计入。
第七条本办法由区商标和品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商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