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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六、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七、县政府各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局长、名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负责处理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工作;受县长或副县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报告,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处理,分管副县长将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县长报告。
八、县政府各部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向分管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报告,政府办公室按行文程序应及时向县长或副县长呈批,并提出建议性承办意见。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大型项目及其他关系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落实责任,确保政令畅通,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督查、督办工作,适时作出通报。
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到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进行部门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十四、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乡(镇)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十五、县政府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印发的一般性文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发。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县长或副县长参加的,相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十八、县长、副县长原则上不参加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业务会议,确需出席时,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分管副县长参加。
十九、除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各乡(镇)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
二十、除重大节日、有重大政治影响或州委、州政府及县委有要求的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各乡(镇)、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纪念等各种庆典活动。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离开县外出或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其所在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事宜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二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离开乡(镇)时,将具体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事宜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二十三、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各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县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乡镇、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五、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的决议和州委、州政府、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指示及通知;
(二)讨论制定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三)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上报州政府和县委的重大请示事项和工作报告;
(五)审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地区发展事项的议案;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它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1—2月召开一次,县政府办公室及与议事有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出席。县政府办公室及与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部门关于全县性专题会议精神的汇报,研究需由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均由政府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参会人员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
二十八、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和审核后提出,报县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县长审签。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1日内送达与会人员。
二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送。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管文字的主任审定,必要时应报县长审定。
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核稿,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签发。
三十一、政府各部门会议自行组织召开,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会议;须由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材料、内容、形式等报县政府办公室审定。
三十二、全县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或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需由县财政拨付会议经费的全县性会议,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内拟召开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期、人数、参加会议的县级领导)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定或列县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县长决定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县长批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