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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制定并试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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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制定并试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第四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五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第十一条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