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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整理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土地整理范围:东起街、西至规划街;南起北路、北至规划街。
三、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拆迁人,依照相关规定组织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依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四、土地整理范围内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按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拆除期限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告知为准。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五、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土地整理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六、必须在本规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土地整理范围内企业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或者需要预埋和拟建地下设施的单位。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七、土地整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对于阻碍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工商局分局和公安局分局组织实施。
九、本规定自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整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