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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我局风险隐患情况,有效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隐患排查责任单位包括:局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排查监测范围
1、自然灾害
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台风、暴雨、暴雪、地陷、浓雾、高温、雷击等灾害;对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带来的影响有:
①城市保洁系统
②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的安全
③窨井盖等市政设施损坏、丢失
④城市园林树木折断
⑤建筑垃圾清运
⑥路灯设施的安全
⑦公厕等公共服务
2、事故灾难
①因作业失当,引起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损坏从而造成垃圾滞留梗阻,影响垃圾及时处理。
②大面积停电事故及限电等,影响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的正常运作。
③车辆行驶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大量垃圾或粪便进入水域,严重污染水域。
④机动车辆泄漏,造成路面油污污染。
⑤窨井盖、路灯等市政设施损坏、丢失造成的行人、车辆事故。
⑥大风、积雪等造成的城市园林树木折断,引发的行人、车辆事故。
⑦其他对城市管理正常维护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3、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影响主要是疫情控制区域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需单独收运处置。
4、社会安全事件
①对大型生活垃圾等处理设施实施人为破坏,造成停产等。
②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城市保洁的正常进行,在局部区域引起垃圾的大量产生等。
③作业队伍群访、罢工等,可能造成城市不能及时保洁,影响城市环境卫生面貌;造成大量垃圾产生,垃圾、粪便滞留梗阻,影响及时处理等。
④抗拒执法,用暴力袭击殴打城管执法人员和聚众闹事的行为。
第四条排查监测原则
坚持边排查边整治的原则,局属各部门、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好整治责任、措施和预案。对可以在短期内消除的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情况较为复杂、短期无法消除的隐患,要制定整治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和整治时限,及时消除隐患,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对隐患严重、危险性较大,难以进行整治的,安监及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停业整改、停产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排查监测职责
局属各部门、单位按照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制度,负责指导、组织本部门、单位或领域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并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六条建立群防群治机制
局属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排查工作,依靠群众提供线索、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各种隐患。
第七条建立定期排查工作机制
局属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定期排查制度,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大排查,特别要加强重大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
局应急办要全面摸清各部门、单位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和危害程度,建立风险隐患台帐,实时监控,定期向县政府应急办报送。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九条建立风险隐患评估机制
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专家对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发生概率、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等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提出防范和治理措施。涉及可能引发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可能发生多种灾害的隐患,可以请求县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条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
局应急办、局办公室每年不定期对局属各部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