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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强化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印发<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审发〔2011〕9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3〕53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审计局在全区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第四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督促被审计单位严格按照整改时限,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及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有关责任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第五条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台账”式编号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确保“问题不整改、审计不销号”,并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情况应联合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检查,对审计整改措施不力、消极应对、敷衍拖延的单位,可联合审计整改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第六条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度,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单位和部门财政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和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确有特殊困难、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审计机关对未能按时整改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实施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或因整改落实不力而导致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其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将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客观反映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措施及成效,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整改到位的事项,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提请区政府列入督查范围,对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难度较大的整改事项,由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整改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八条推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对审计整改情况,凡是符合公告条件的都予以公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作用,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情况,除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外,要通过报纸以及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不宜公告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九条切实发挥联席会议指挥、协调、督促作用,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条本制度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