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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税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税收档案资料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由各业务主管人员分别按照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一)资料归档的要求
1、每年形成的税收基础资料,要在下一年度前完成立卷工作,为便于查阅,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索引,分类编写档案索引号。
2、税收基础资料组卷坚持分单位(户)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即能分单位(户)的则分单位(户)组卷,不能分单位(户)的,则按类别组卷。
3、税收基础资料原则上按年度组卷,年度起始时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序时使用的一些文字资料如帐簿,可在工作告一段落后组卷归档。
4、案卷应加装封面,采用A4纸型,案卷封面内容包括:案卷类别、卷宗编号、所属年限、保管期限、立卷日期、立卷人等。
案卷类别以各类名称的关键词(二个字)代表,卷宗编号由三位数组成,从001开始,卷宗封面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卷首要设置目录,目录内容包括:序号、资料名称、页次等。卷内文书应按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5、视听资料、计算机可读取转换资料应单独存放在卷盒、像册中,并制作说明书,注明其所属卷宗号及编号、制作内容、时间等。
6、整理装订案卷时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裱糊,传真件以复印件归档,字迹扩散的应当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
7、为便于卷宗存放,应制作档案盒,档案盒的正面和侧面应注明档案类别、所属年度、建档日期以及盒内卷宗的编号等。税收征管股和基层税务所要视情况、条件建立专门的档案橱、档案室。
(二)档案资料的管理
案卷的保管要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鼠咬,条件允许的单位应设专人管理档案。
案卷的借阅、移交、销毁,均应遵守相关制度,税收案卷一般只作本单位查阅资料使用,其他部门如需借用的要出具有关部门的手续,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在借阅登记上签字,注明借阅时间、用途、归还期限等。
案卷的销毁还应进行登记造册,并作为长期资料进行保管。
第二篇:国税局档案管理制度
(一)立卷归档
1、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
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A、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
B、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法规性文件;
C、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
(2)本机关的材料
A、本机关局领导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文件材料、记录;
B、本机关印发的各种签发稿、印制稿及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计划、总结、报告;
C、本机关形成的财务报表、决算、凭证、账簿以及汇总的统计分析资料等;
D、本机关党、团体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E、本机关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F、本机关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团干部、工人名册、报表、纪律检查以及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抚恤、死亡等工作及干部奖惩等文件材料;
G、本机关及本机关办理的干部工作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H、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的交接凭证、清册。
2、归档时间
当年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在第二年三月底以前,经过整理立卷向档案室归档,逾期不移交的,罚单位责任人200元。
业务档案要求各股兼职档案员填写移交表一式两份交档案室归档。
3、归档要求
(1)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按照文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别不同价值分类立卷,使案卷能正确反映机关活动的基本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案卷材料的各个项目均应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确实明确,正确反映卷内文件的内容,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案卷,卷内文件应有次序地排列、编页,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
(3)归档卷要按一定的次序系统排列,编以顺序号;编制案卷目录一式数份,交接案卷时,双方根据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二)档案的保密
1、对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机密的档案应划出保密等级。
2、专项财政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如因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档案室按介绍信要求做出摘录,原件不得直接与借阅者见面。
3、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机密及个人隐私的财政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档案室根据介绍信要求做出综述,用后限期收回。
4、要严格借阅手续,严防档案的丢失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档案的保管
1、本局档案要按类别、保管期限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2、档案室要做到七防,即防火、防丢、防盗、防日光、防潮、防水、防有害生物,保持空气新鲜。
3、档案室的装具、检索工具、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便于档案的查找利用。
4、要定期对档案室进行检查,清理核对,做到帐卷相符,对破损和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局长汇报,妥善解决。
5、非档案人员不得自行进入库房,更不得擅自查阅档案。
6、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要及时进行鉴定、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在销毁时,应有专人监督,销毁完毕,监督人要有签字,注册存档。
(四)档案员岗位责任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加强政治修养。
2、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保密法》,并做好宣传工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热爱档案事业,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4、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
5、装订档案要符合要求,文件资料排序符合规定,并符合质量要求。
6、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及时记载本局大事记。
(五)档案借阅制度
1、借阅档案的人员要爱护档案,妥善保管,不得拆散、抽换、涂改和损坏。
2、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转借、遗失,不准向有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3、借阅标有密级字样的档案,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4、含中央文件的档案,原则不得复制和抄录,需复制和抄录的必须经领导批准。
5、借阅档案的时间应尽量缩短,阅毕后立即交还。
6、本局所保存的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阅,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并经领导同意。
7、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按《借阅档案登记表》的要求逐项填写。
(六)档案利用
1、档案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情况,主动了解机关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2、档案室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等。
3、凡利用档案者,都要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并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薄》。
4、档案室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的同时,附一张《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利用结束后,由利用者如实填写,及时交档案室存者。
(七)档案库房管理
1、档案室的档案要进行科学的分类,排列编号,绝密档案单独存放。
2、档案库房要加强管理,非本室人员不得随便入内。
3、库内严禁吸烟,禁止存放与档案无关的一切物品。
4、档案人员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档案外借。
5、加强档案保护技术工作,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修复、复制。
6、档案库房保持清洁卫生,经常调节湿度。
7、搞好档案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七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8、档案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做到每季一次重点检查,半年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档案登统
1、根据归档登记的要求,认真填写文件目录和卷内目录,字迹清楚,查找方便。
2、本局的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对档案的存放、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按时上报有关部门。
3、搞好档案机构人员统计和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写好统计分析。
4、认真做好档案数量变化和各类档案基本数字的统计,填写档案的归档和销毁登记表。
(九)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根据国家档案局、审计署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列为销毁范围。
2、文件、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分管此项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3、机关档案室要定期对保存的文件、档案进行鉴定,对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档案提出销毁意见,上报领导审批。
4、对销毁的文件、档案,应编造销毁清册。
5、销毁文件、档案时,要在指定地点销毁,并设销毁人和监督各一名,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时间、地点、销毁人与监毁人签字以示负责。
(十)、机关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印章是机关、单位对内对外行使权力的标志。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效用性。为加强我局印章使用管理特作以下规定:
(一)局机关印章由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管,印章不得随意带出办公室或交他人使用。印章和印模必须加锁存放,随用随锁。
(二)各股室以县局名义发文用印时,必须提供局领导签发的原文底稿,管理印章人员核对后方可用印。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开具介绍信的,由本股室领导签字,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才可盖县局印章。每份介绍信有效时限最长不超过30天,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上加盖印章。
(四)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机关开信或出具证明的,一般应盖本股室印章。需使用局机关印章的,按下列情况区别掌握:
1、凡不涉及机关重大事宜(如证明身份领取邮件、购买车票等),使用印章由管理印章人员自行掌握。
2、其他使用局办公室印章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3、凡涉及重大事宜,使用县局印章(如以局名义联系业务、购买物资、签订协议等)必须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4、各税务分局以及其他下属单位,对外联系工作,需县局开具介绍信者,由办公室主任签批。
5、会签单位使用本局印章,需经局领导签批,会签单位人员登记,方可使用。
6、实行用印登记制度。除经局领导批准用印外,其他用印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履行用印登记手续,将用印单位、姓名、事由、时间、用印枚数、批准人登记清楚。
7、党组、工会及各股室的印章,要由专人保管,按规定用途使用,不能以局名义对外。
8、严禁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盖用印章。用印章搞不正之风、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节假日印章除加锁存放外,并要加贴封条。节假日过后,要检查封条是否完整,发现疑点及时报告领导。
第三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乐于奉献,团结奋进的国税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指在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的同时,对责任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直接领导人追究行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管理的办法,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县局党组对所属单位领导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五条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
第六条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资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撤职处分。
第八条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授意、指使、纵容所属单位或个人违反税收有关制度,非法转引税款,改变入库级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九条授意、指使、纵容所属单位或人员阻挠、干扰或做假证、伪证、对抗上级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领导干部和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丢失专用发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行政降级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降级以下处分。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税收征管程序,致使纳税人偷逃骗税,数额较大的,给予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家税务局内设各职能部门及征收单位。
十、行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风建设工作要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年初有安排并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每年要层层签定行风建设责任书,把行风建设责任分解到人到岗。正职对行风建设工作负总责,副职对所分管部门的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采取教育、制度、检查三位一体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四)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按规定时限及时查结。
(五)积极发现和认真查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苗头性问题要积极发现,认真解决,将违法违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六)凡单位出现一人次被纳税人投诉、举报或被明察暗访发现服务态度不好、不使用文明用语、与纳税人争吵、执法不严等问题的,扣发当事人奖金,并根据情节对单位责任人及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重大问题,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同时列入年终目标考核,作为评先评优的标准。
第四篇:廉政假日制度
(一)制定“廉政假日”制度的目的
制定“廉政假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大家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之风。
(二)“廉政假日”的具体内容
全局税务干部,重点是领导干部在节假日期间要做到:(1)不接受各种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2)不搞公款旅游度假;(3)不组织或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公款吃喝和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私人宴请;(4)不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5)不使用公车办私事。
提倡广大税务干部在节假日期间潜心学习理论和业务,不断提高个人自身素质;参加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增强体质;坚持正常的人际交往,孝敬父母,关心子女,体贴配偶,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过健康、欢乐、祥和的节假日。
(三)加强节假日期间车辆的管理
1、“五·一”、“十·一”、春节放长假期间,县局及税务分局、稽查及所有车辆一律存放在县局院内,车钥匙交到局办公室保存。办公室要将车辆存放情况及时汇报给主管局长。假期不准动用车辆,如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必须经过值班的局领导批准后办公室方可放行,并作好记录。用后要及时将车辆存放在原地点。
2、双休日期间车辆的管理由各单位一把手负责,但必须加强管理,杜绝用公车办私事。
(四)加强监督检查。
县局将不定期对税务人员、领导干部节假日期间的活动及机动车辆的使用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将“廉政假日”的执行情况作为纪律整顿、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篇: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廉政建设制约机制,促进行风建设再上新台阶,经县局研究决定,建立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现就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如下:
(一)廉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县局党组成员及工会主席廉政档案由市局管理,县局监察室负责收集上报所需资料;分局长及股级(包括副职)干部廉政档案由县局监察室管理,各股级干部按要求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局机关一般干部廉政档案由县局监察室统一管理,基层各单位一般干部廉政档案由各兼职监察员管理。所需资料均由干部个人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及时提供给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后果自负。
(二)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是历史地反映干部本人廉政建设状况的重要资料,因此作为历史资料逐年积累跟踪管理。各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的档案内容及时整理归集入档,如果干部工作单位变动,廉政档案必须经县局监督封好后交到本人调入单位连续使用。调出我局的,该人廉政档案由县局收回存档,以上由县局监察室及时填写“廉政档案调度表”,由调入、调出单位、监察室三方签字,新调入我局的工作人员,应在调入的次月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建立廉政档案。干部廉政档案一经建立,本人无权私自增减档案内容或更改卷内资料,违者按违纪处理。
(三)档案内容
1、有关本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表;
2、在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自查自纠)材料;
3、有关个人住房、购房和财产、收入等重大事项申报;
4、个人年度述职,述廉总结材料;
5、拒礼拒贿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上缴登记情况;
6、所在单位有关工作目标及立功受奖情况;
7、廉政谈话及诫勉谈话记录或违纪违章调查处理结论;
8、任中或离任审计报告或结论;
9、其他需要的资料。
(四)廉政档案的应用
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提职、晋职、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必要时领导及有关部门可随时查阅相关的廉政档案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五)各级领导必须重视支持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监督作好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保密工作。
(六)廉政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个人廉政档案是个人在从政过程中廉政情况的综合反映。县局除认真及时地上报市局有关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所需资料外,将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列入目标考核。除日常管理外,县局每半年集中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处理。
第六篇: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本着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为加强对我局干部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廉洁从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国税局《国税系统廉政谈话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谈话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我局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在党组统一领导下,纪检组长对廉政谈话工作负总则,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廉政谈话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三条廉政谈话包括纪检组长同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任职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诫勉谈话。
(一)纪检组长同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是纪检组长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与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谈话。每年进行一次。
(二)任职前廉政谈话是对新任职、转任或异地交流任职的分局长及副股级领导干部就需要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任职前廉政谈话由人教股在通知新任职务的领导干部到任前,通知监察室组织实施。
(三)廉政诫勉谈话是对廉政方面存在问题、尚不构成纪律处分干部进行的谈话。包括:1、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税务干部有不廉洁方面的问题,经核实情节较轻不需立案查处,但需进行诫勉教育的;2、对干部存在缺点或一般错误需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的;3、群众反映问题经核实没有问题,应给予澄清的;4、其他需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四条谈话分工
(一)纪检组长同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任职前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长负责。
(二)廉政诫勉谈话
1、班子成员及实职副科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诫勉谈话由党组书记、局长负责;
2、股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诫勉谈话由纪检组长和主管副局长负责;
3、一般干部的廉政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五条谈话内容
(一)党组书记、局长、纪检组长同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内容
1、由谈话对象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单位与个人作风建设情况;其他有关廉政工作情况。
2、向谈话人转达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作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看法,提出工作要求。
(二)任职前廉政谈话内容
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要求谈话对象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廉洁规定;
2、按照“一岗两责”要求,明确谈话对象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3、谈话对象对廉政要求作出承诺。
(三)廉政诫勉谈话内容
1、指出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问题的危害性;
2、要求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3、对谈话对象提出改正要求;
4、谈话对象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作出改正承诺。
第六条谈话方式
(一)党组书记、局长、纪检组长同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采取单独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专门进行,也可利用其他时机进行。
(二)任职前廉政谈话采取个别或集体谈话方式,在到任前进行。
(三)廉政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形式,适时进行。
第七条谈话的实施
(一)党组书记、局长、纪检组长同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由党组书记、局长、纪检组长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二)任职前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纪检组长适时进行。
(三)廉政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意见,按谈话分工进行。对股级干部的廉政诫勉谈话由纪检组长提出意见,经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批准;对一般干部的廉政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领导或监察室提出意见,经纪检组长批准;对税务人员犯有较严重的错误或影响较坏的,上级领导可直接对其进行廉政诫勉谈话,也可与其直接领导共同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确定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和内容后由纪检组、监察室下达《廉政诫勉谈话通知书》,约定谈话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
不论对哪一级人员进行廉政诫勉谈话都要有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谈话应有2人以上参加,谈话要有详细的记录,经谈话人签字后,与谈话对象书面材料一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被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的说清有关问题的真相,表明自己对谈话内容及处理意见的态度。被谈话对象不能说清楚问题,对谈话有抵触情绪或有意推脱责任,不如实交代问题经教育仍不能正确认识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谈话要严格掌握政策,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违反谈话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严肃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