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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建设,使广播电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全台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爱岗敬业,团结实干,牢固确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阵地意识,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树好广电人良好形象。
第二章相关制度
第三条学习制度。坚持台、部门组织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台和部门统一组织的集中学习,不能参加的人员应按规定请假,无特殊情况缺席一次扣款2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10元。台党组成员、中层干部和党员每年要撰写一定数量的学习笔记。
第四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全台干部职工和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布置总结相关工作。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按规定请假,凡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违反会场纪律,一次分别扣款10元、20元。
第五条考勤制度。全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并进行指纹签到考勤,迟到、早退一次各扣款10元,旷工一天扣款20元;每月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旷工5天以上扣除当月考勤奖,无故旷工10天以上取消台综合补助。因事不能参加考勤的事后必须书面说明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认可,中层以上干部由主要领导签字认可。上下班、参加学习和会议考勤考核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专人具体负责,每月底由办公室公布或书面通知相关科室及当事人考核结果。
第六条请、销假制度。严格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中层以上干部请假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事假2天以上需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登记存档。病假需持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由主要领导批准,事假5天以上、病假10天以上的扣除当月考勤奖。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按无故旷工处理。婚、产假、探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值班制度。所有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时间,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交接手续。值班期间擅离岗位造成事故发生的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发400元生活费。
第八条卫生保洁制度。全台人员要自觉维护院内和科室办公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不在公共场所吸烟,自觉参与卫生打扫,保持环境整洁,台每月检查评比一次,对连续获得二次以上卫生最清洁的科室全体人员予以100元奖励。
第九条轮岗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中层干部适时进行轮岗。
第三章内部纪律
第十条实行重大事项申报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区纪委的四条禁令,凡违反规定被区和区以上机关查处和通报的,相关人员给予待岗处理。
第十一条严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得串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规定被查处者,一律书面检查,扣发季度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
第十二条严格按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对部门和个人进行奖惩兑现,力求奖惩分明,同时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每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实行党组成员四述活动和部门负责人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台各类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涉及到业务方面由各科室和办公室共同负责,经分管领导审核由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广播电视播出时间,不得有任何迟播、误播现象,每出现一例误差,扣相关人员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调离。
第十五条采、编、播人员严格遵守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因工作失职影响采访和播出的,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元,造成责任事故的,一律待岗或调离。播音人员要严格遵守新闻主持人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事社会有偿活动,不得擅用单位场所辅导他人。有关活动需要播音人员出场,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违反规定擅自出场的,给予200元以上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解聘。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新闻、专题广告播出时间和时段,特殊情况需要插播或延长时间必须请示报告,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实行派车制度。长途用车须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用车部门和个人须提前申报,本区内由分管领导、办公室同意,区外用车由办公室上报主要领导同意,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的给予驾驶员警告并扣当月综合补助。二次以上书面检查,扣发6个月综合补助,调离其岗位。凡擅自出车造成各类事故的,由驾驶员和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九条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开车。因违反交通规则和酒后驾车,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自负并调离岗位。
第二十条车辆维修、油料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并按规定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态度要热情,服务要周到,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部门和个人用车,由主要领导批准,原则上车辆不得外借。
第五章经费及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费实行收支统一、归口管理,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需经费支出提前制定计划和申报,经主要领导同意,重大项目支出需经台务会研究决定,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各项票据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手续齐全方可入帐。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收入不入帐,凡违规的一律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二十五条加强招待费用管理,严格接待审批手续,实行对口陪同,来客接待必须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办公室申报并登记,办公室根据就餐人数明确标准、地点,配备烟酒,负责接待安排的承办人签单时必须注明事由、来客和陪同人员名单,未按规定执行的一律不得报销。(招商引资按区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加强机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做好日常维护保养,遇有设备故障或需更换、添置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技术部门确认后申报,经分管和主要领导同意,进行专项采购或修理,人为损坏,按原价格赔偿。
第二十七条摄像设备实行定人定机统一管理,使用时登记、入库验收,并及时维护和保养,保持清洁,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摄像设备,凡违反规定处当事人500元罚款。
第六章事业技术管理
第二十八条事业技术科负责台事业技术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乡镇广电站业务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按规定定期对机房设备维护与保养,保证机房运转正常和播出安全。负责重要设备添置、技术参数咨询和质量验收。
第三十条积极做好事业发展工程计划编制、预决算,督促工程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优良。
第七章值机和机房管理
第三十一条值机部负责机房的值班与管理,负责制订和完善机房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加强值机人员管理和教育,按要求安排好机房人员值班与交接,坚守好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机房,注意机房整洁卫生,确保安全播出无事故。
第八章有线电视稽查及社会管理
第三十四条有线电视稽查及社会管理,由社管科负责,主要负责城区有线电视私拉乱接及全区地卫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稽查人员要严格遵守稽查规定,坚持文明执法、服务至上。
第三十六条稽查人员根据维护收费人员提供本片区私拉乱接和私自安装地面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情况,及时组织稽查。
第九章工程安装、收费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工程安装、收费与维护由工程队统一负责,涉及到工程技术方面由事业技术管理科与工程队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小区有线电视安装,由事业技术管理科和工程队会同小区开发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第三十九条各用户的安装,按照先申请交费建档后,由工程安装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特殊情况延长安装或修复时间被举报问责的给予待岗处理。
第四十条收费人员要认真地做好收费工作,不折不扣的完成收费任务,确保所负责的收费片区,户户清楚,一户不漏。
第四十一条收费人员对所领票据要按规定时间结帐,同时保管好票据,对遗弃、丢失票据的,除足额赔偿外并处一倍罚款,同时扣除当事人季度奖金。
第四十二条维护人员要保证本片区的电视信号质量,对申请要求维护的用户,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查明电视信号不清原因,及时组织维修,保证用户满意,并提供本片区私拉乱接及私自安装地面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第四十三条工程安装、维护和收费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增强责任和服务意识,坚持持证上岗,文明服务。
第十章材料购进与领用
第四十四条各种材料的购进由相关部门按季编制预算使用计划,经台务会研究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申请采购。
第四十五条凡购进的设备和材料由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后,方可进库入帐。
第四十六条领用和使用需填写专用票据,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仓库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发放。
第四十七条仓库管理人员要注意自律和要求,保持库房整洁,物资堆放有序,帐册清楚,帐物相符,每月底向台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上报库存报表。因擅自动用或造成物资流失,给予待岗处罚并调离其岗位。
第四十八条办公用品需按政府有关规定购买并实行申报领取制度。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经分管领导确认后,上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章奖励
第四十九条年终组织开展责岗考评,采取测评、推荐等方式由党组研究,报省、市、区或台,获得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奖给1000元、800元、500元。
第五十条积极提倡和鼓励在职学习,对在职通过函授、面授、成人自学等取得研究生、本科、大专文凭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在区级以上各类比赛、评比中获得优异成绩和光荣称号的人员给予奖励。在省级组织的比赛、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一次性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在市级组织的比赛、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在区级组织的比赛、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者一次性奖励600元、400元、200元。
第五十二条在央视新闻联播中用稿奖励5000元;在新闻联播中用稿奖励3000元,在本市用稿按台外宣奖励办法实施。
第五十三条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新闻媒体和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本台正面报道的新闻、信息、通讯报道和调研文章人员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发表其它文章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奖励。一稿多用可累加奖励。
第五十四条对创建国家和省级各项活动获得集体荣誉给予特别贡献奖
第五十五条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按台文件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各类规定终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根据需要台适时补充相关规定。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则出台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