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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办、局,各村,各企事业单位:
为强化协调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招商引资成果转化,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领导挂钩制
1.对投入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区指定一名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挂钩。
2.领导干部挂钩要贯穿项目前期洽谈、开工建设、投产达效的全过程。
3.挂钩领导要及时掌握重大项目推进动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二、驻点推进制
1.凡在本区落户的项目,由项目推进组统一安排专人驻点服务。
2.按照投资协议的要求,与投资者共同商定项目建设的序时进度表。
3.驻点人员每日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走访,了解掌握项目建设情况,督促业主和施工队按序时推进项目建设。对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当场能办结的要给予办理,对需要协调解决的要及时汇报项目推进组负责人。
4.建立项目推进工作台账,按时做好工作日记。
三、每周调度制
1.由项目推进组组长牵头,每周一上午召开一次项目建设情况通报会,督查项目实施进度。
2.驻点人员汇报本项目的进展情况及项目建设中需要协调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3.汇总上报需经管委会协调会办的项目建设事宜,部署安排下一阶段项目推进工作。
四、集中会办制
1.由区主要负责人主持,每半月召开一次招商引资组、项目推进组、园区建设组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会办有关重大事项。
2.属于开发区层面可以解决的事项,分解目标任务,落实推进责任,明确办结时间。
3.对开发区自身权限能力下不能解决的、需要提交市级层面推进协调的有关事项,研究推进措施,积极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五、限时办结制
1.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根据投资者的要求,为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手续。
2.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手续的,驻点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材料清单,告知投资者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3.对属于本区办理的相关手续,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在投资者备齐相关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需要协调市级层面联合办结、上报办理、转项办理的相关手续,应当在投资者备齐相关手续后,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承诺时间限时办结。
5.投资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特殊情况的,驻点人员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推进组负责人予以协调处理和督办。
六、项目履约制
1.依据开发区和投资业主双方用地协议约定,本着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业主投资的竣工项目固定资产及附属设施等进行综合考核评算。
2.采取一看二查三核实的方式,对业主投资的固定资产等财产进行现场察看,票据(合同)实物核查,全面评算汇总统计。
3.投资业主需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对业主投资额达不到协议约定的,依据协议约定实行土地价格调整或按会办意见执行。
4.新办项目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办结后,暂由开发区项目推进组保管,在项目达到协议约定条件、结清所有款项后及时发放。
七、一岗双责制
1.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立足各自工作职能,积极主动地做好项目建设服务工作。
2.项目推进组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项目推进组的统一协调下,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服务工作。
3.凡项目推进涉及到的相关条线单位和个人,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对所涉及的项目建设事项直接负责。
八、责任追究制
1.实行单位一把手包保责任制。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投资服务工作总负责,对因办事不力、推诿扯皮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区纪检监察室负责全区投资服务工作的效能监察,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从严查处。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