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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机制完善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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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机制完善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应急处置及时,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内容

(一)自然灾害信息,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信息,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等。

(四)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包括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二、通报时限

落实第一时间通报制度,市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以及敏感性信息后,及时告知市应急办,实行互通共享。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向市应急办通报。

三、通报方式

信息通报一般采取文字传真方式进行,情况紧急的可通过电话告知。涉密的信息,通过书面送达。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安监局、市煤行办、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办、市应急办为信息通报成员单位。

四、机制运作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不定期召开信息通报联系会,由市应急办负责协调组织。突发事件发生时,实行即时通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二)加强舆情监测沟通。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分析机制,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应急办等负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前瞻性的舆情信息,重要信息及时互相通报。

(三)实施重要信息核实会商。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一时难以准确预测的突发事件信息,各信息通报成员单位要及时互相通报预测分析和研判会商情况。对把握不准的,应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对外前,与市应急办进行核实会商,以防出现偏差。

(四)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各信息通报成员单位明确1名信息联络员,由市应急办适时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沟通交流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