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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要求
基本农田保护是我县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之一。
(一)基本农田应占我县行政区域内耕地面积的80%以上;
(二)确保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窖、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及分工
(一)全县范围内的基本农田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基本农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转办的基本农田违法案件查处及反馈,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基本农田执法监察工作,全县基本农田违法案件的统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调整、修改和上报等业务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全县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质量管理,基本农田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本级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交办、转办的基本农田违法案件的查处及反馈,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基本农田质量和生态环境建设,配合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调整、修改和上报等业务工作,由县农业局负责。
(三)基本农田日常保护管理;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执法监察,查处基本农田违法案件;指导、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配合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调整、修改和上报等业务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及分工
(一)县国土资源局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基本农田:
1、组织协调全县范围内的基本农田执法监察;
2、实行基本农田分片包干日常动态巡查责任制:
全县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城镇周边基本农田日常动态巡查,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负责;
全县9个乡镇划分为4个片区,分别由4个监察中队和各国土资源所,负责对片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进行日常动态巡查。
3、建立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台帐:
各巡查单位每次巡查应详细记录参加巡查人、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地点、现场处置等动态,逐月汇总上报。
4、坚持监控跟踪:
巡查发现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全程跟踪、监督,直到落实整改措施,尽量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拒不停止破坏基本农田违法行为和已经形成违法事实的,应及时对违法行为人发出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作现场拍照、勘验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并按法定程序立案查处。
(二)县农业局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基本农田:
1、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农户,开展农田基本建设;
2、推广农业科技,提高耕地质量;
3、建立基本农田地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基本农田地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变化情况;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三)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基本农田:
1、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与所属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定基本农田责任书;
2、指导所属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农户,落实到具体地块;
3、督促各村国土资源协管员、农技员及时报告各村基本农田日常管理情况,准确举报基本农田违法案件,宣传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
4、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查处基本农田违法案件。
四、基本农田保护奖惩规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县人民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对保护工作抓得好的乡(镇)给予表彰,对责任不落实,出现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且没有及时得到有效制止或查处,导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能实现的乡(镇),县政府将依据《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规定,视情节分别追究乡(镇)长的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把相关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并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者给予表彰;对未能尽职尽责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导致基本农田被破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戒勉谈话、效能靠诫,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基本农田重大违法案件发生且未能及时得到查处者,将按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