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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森林防火职责追究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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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森林防火职责追究章程

为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今年我国新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政文〔〕13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意见》(政综〔〕85号)、《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市-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意见〉的通知》(政[]12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以下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一、区、乡镇、村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对其分管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区、乡镇、村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配备防火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要求,在本辖区内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森林防火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并负责检查监督实施。

(2)建全森林防火机构,负责处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并加强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保持火情调度和指挥通畅。

(3)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4)强化护林员队伍管理,加强岗位培训,落实责任。

(5)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适时组织相关单位深入林区查禁野外违章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认真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落实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分工和任务,统一组织和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扑救人员安全。

(7)认真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及时上报,建立档案。

(8)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和检查督促使用效益,防止森林防火经费挪为他用。

(9)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及时报告。

(10)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和应急分队,加强培训,及时安全扑灭森林火灾。

(11)森林防火领导指挥机构成员实行分片包干,并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帮助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区、镇、村行政领导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区、镇、村所在单位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不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森林火灾预案不建立,森林防火及森林火灾扑救不到位的。

(2)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森林防火会议精神或上级森林防火相关文件精神,造成重大森林火灾或连续发生森林火灾的。

(3)因工作失职或保障不力,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蔓延,造成人员死亡事故和重大损失者。

(4)拒不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通知,造成损失者。

(5)发生森林火灾不报或虚报者。

(6)发生森林火灾,镇、街道、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1小时内未到现场组织指挥者。

(7)明火延烧2小时以上未扑灭的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及区防火办人员未能赶赴火场指挥者。

(8)明火延烧3小时以上未扑灭的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未能赶赴火场指挥扑救者。

四、对区防火办领导及乡镇林业站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规定

(1)区防火办未做好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给予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

(2)防火办没有及时将火情报告区委办、区府办、所挂点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造成指挥不到位的,给予防火办主任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没有按照指挥部命令,在明火延烧2个小时内未到达火场的,给予防火办主任党政纪处分或降职处理。

(3)防火紧要期内,林业站未做好防火日常工作的,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组织参加扑救的,由指挥部予以通报批评。

(4)发生野外违章用火,林业站查处不力,导致发生森林火灾,但未突破“双控”指标的,责令林业站负责人向当地政府或区林办作出书面检查。

(5)发生森林火灾,明火延烧1个小时未扑灭,林业站站长及林业站干部没有到达火场指挥扑救的,给予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

五、各乡镇、村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乡镇、村级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六、每年9月到翌年8月为森林防火工作考核时间,并以下达的森林防火责任书进行考核。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有人事变动,应做好责任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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