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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打假治劣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分工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和打假工作;对虚假广告宣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单位吊销营业执照。
质监部门负责从生产领域抓好源头打假工作,认真开展食品、建材、农资等各类专项整治重点的生产环节和加工领域的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在食品监管方面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职能,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措施和责任的落实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严厉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经贸部门负责商品经销单位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督促经销单位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强化经销单位落实商品质量管理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食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商品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商品的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与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作,查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质量与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作,查处渔药、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水产苗种等渔业投入品的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农机总站负责查处农机维修经营者的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案件,同时严肃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打假治劣的正常执法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给予经费支持,确保打假治劣工作的需要。
其他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认真履行打假治劣工作职责。
二、联席会议制度
由区政府牵头,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农机总站、公安等成员单位打假治劣工作动态;交流、传递打假治劣工作信息;研究各成员单位组织打假治劣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并拟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措施;分析本地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及打假治劣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协调各成员单位确定打假治劣重点,研究布置下一步打假治劣工作。
三、案件协作制度
1、联合执法机制。由区政府牵头,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经贸、农业、海洋与渔业、农机总站、公安等部门执法力量组成打假治劣协作领导小组,设立打假治劣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区工商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区打假治劣工作。
2、案件协查机制。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打假治劣工作。对跨部门的案件协查,无论以电函委托或直接派员调查等方式,各部门均应给予密切配合。要建立质量检验检测合作机制,质量监督等有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的部门要为各部门开展打假治劣工作提供产品质量标准、抽样检测等技术性服务和帮助,在检验检测费用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3、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接到假冒伪劣商品举报投诉,非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报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2个工作日内报告区打假治劣办公室,由其统一协调处理,并做好移交记录登记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重特大案件线索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各部门要按照职权及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案件和通报案件线索,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案件督办机制。对重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及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区打假治劣办公室负责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也可以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指派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具体承办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应定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查处完毕后应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区打假治劣办公室,由区打假治劣办公室整理后上报并抄报相关单位。重特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结案,并及时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查、协办的,要及时提出协查、协办建议。
四、信息共享制度
1、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指定一名总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通报,工作经验交流和相关信息联络,及时做好信息分析、汇总、通报和共享等工作。
2、通报形式可以通过召开打假治劣信息资源共享情况通报会、反馈会或以信息抄告平台等电子化、网络化交流以及手工纸质文本交换等为基础,对共享内容进行抄告、反馈。
3、通报内容包括打假治劣重要线索、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知名品牌及驰(著)名商标认定信息、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点难点动态信息、识假辨假知识、打假治劣鉴定信息和打假治劣成员单位基本信息等。
五、案件奖惩制度
1、查办案件补助机制。区政府设立打假专项基金,每年将打假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举报奖励机制。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确定不同等级的举报有功人员,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部门有举报奖励办法的,依据奖励办法给予奖励;没有举报奖励办法的,按照货值6%以下酌情予以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奖励经费从财政部门核拨的打假专项基金中列支,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违法违纪处罚机制。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