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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设备配置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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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设备配置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行为,保障公务运转,优化资产配置,避免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管理活动。

省垂直管理部门,其上级主管机关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用设备,是指为满足单位一般办公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非通用设备配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用设备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通用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通用设备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优化资产结构;

(五)实行政府采购;

(六)国产、节能、环保。

第六条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单位通用设备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标准,审核资产购置计划,规范和监督资产配置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通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监督指导。

配置条件

第七条配置通用设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其他应当配置资产的情况。

第八条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通用设备的,由设立或者变更单位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单位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各单位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需要配置通用设备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现有通用设备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通用设备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通过调剂、租赁、购买服务、共享共用等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通用设备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审核部门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通用设备配置须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通用设备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状况、技术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逐步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购置更新严格按《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办公与业务用房的具体面积、建设、装修、维修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通用设备按照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一定比例和规定价格、性能规格进行配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得更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能继续使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应继续使用。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类通用资产配置暂行标准见附件。

第十八条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须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十九条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二十条现有通用设备未达到配备标准的,本着节约的原则暂时维持原状,同时按照“统筹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改善。现有通用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市国资办可对其超过标准的通用设备进行无偿调配。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特殊需求,超过配置标准的通用设备配置,可予以酌情处理,但需严格控制。

配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通用设备配置程序必须经过“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业务部门会同市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下一年度的资产购置计划包含在预算建议计划及预算草案中,一并报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和市国资办审查。

第二十四条资产购置计划应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资产配置需求,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预计接受捐赠资产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等进行编制,列明所需资产的品目、数量、规格型号、适用标准和经费测算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和市国资办根据资产购置计划以及单位的人员编制、现有资产配置情况、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进行核实,并结合当年的经费、财力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不作为资产购置、采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年度预算执行中需配置资产购置计划外资产时,单位需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规格型号、适用标准和经费测算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按照预算追加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办公与业务用房购置、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等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配置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实行年度购置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通用设备的购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各单位根据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和部门预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采购申请。

第三十一条市采购办根据资产购置计划、部门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对各单位采购需求进行审核汇总,下达采购计划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采购的通用设备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资产入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通用设备的领用、保管和清点等工作,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保证通用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通用设备配置管理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通用设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市国资办对已经购置的资产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