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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管好用好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资金,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和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名义承贷用于本市基础设施建设且纳入财政预算偿还的贷款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市城投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立项审议及贷款资金使用、偿还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申请贷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根据的实际,必须进行可研论证,必须落实还款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其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二)项目可研、立项、征地和环评等审批手续齐全;
(三)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担保条件;
(五)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贷款项目可研论证由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城投公司根据《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开发性金融支持市区域发展规划》组织相关单位拟定。凡需要市财政预算列支偿还的贷款项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市城投公司是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建设的法人,负责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的报批工作;
(三)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五)负责按合同组织还款,拟定并申报年度财政还款计划;(六)负责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项目计划及建设资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进行。在项目建设和资金的使用上接受市城投公司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市城投公司直接组织招标发包的工程由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管。
第八条严把信贷资金使用审批关,项目资金规模提请市领导小组集体审批,具体使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市城投公司在提取贷款时,应根据用款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及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和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证书等相关资料填制《资金拨付审批表》,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从贷款行专户提取项目贷款。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向市城投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经市城投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市领导或市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市城投公司根据市政府领导审批的意见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直达施工企业,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项目规划、设计等费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项目实施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政府采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项目变更会审制、项目竣工验收制,强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市城投公司作为贷款的最终债务人,必须按《项目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并履行最终还款责任。
第十一条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市城投公司、市财政局根据债务规模建立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偿债准备金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税费收入。项目区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二)土地出让收益。包括项目区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土地出租收入等;
(三)项目区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
(四)建设项目所获得的其他收入;
(五)财政建设资金。当上述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财政预算将安排建设资金予以补贴。
上述(一)至(四)项偿债准备金必须先缴入国库,再由市财政列支偿债。
第十二条建立土地出让金动态还款机制和用于偿债的宗地核算制度,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报告土地出让效绩情况。
第十三条市城投公司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对下年度还款资金来源进行测算,不足部分提请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将财政建设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还款。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使用,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项目完工验收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和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市城投公司应将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偿债来源计划于年初报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建立月报表制度,每月向市政府及相关单位报送计划执行情况,每季末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计划执行情况。
建立上述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制度。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上述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情况。
第十六条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贷款资金过程中如果发生改变资金用途等违约行为时,承贷方应立即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对使用方的资金拨付,并按合同条款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城投公司、市综合招投标办公室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纪律、法律责任:
(一)对项目审查把关不严,导致项目建设资金严重超标的;
(二)不按第八条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或不按施工合同和工程计量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不执行相关制度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偿债准备金导致还款计划悬空的;
(五)挪用项目贷款资金和偿债准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