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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开展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增强市域经济竞争力,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意见》(枝发〔〕11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从市外引进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工业项目和重要的商贸项目、本地工业企业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得实施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不得引进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市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工作的数据统计、调查研究、综合协调、检查督导、考核奖惩等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每年初研究决定项目建设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目标,市政府分别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实行目标考核。
第六条各责任单位对已进入实质性运作的项目,持有关资料及时到项目办申报登记:
(一)项目投资合同、项目简介;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或上级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文件。
第七条项目办对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分类汇总,定期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对确定的项目立卷建档,列入考核项目予以公布,作为年终考核奖励的依据。
已公布列入考核的项目,一般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的按申报程序审定。
第三章考核督办
第八条项目建设考核对象(目标责任人)为各镇街道党委书记、镇长(主任),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工作督办会议,各责任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向项目办报送报表,项目办负责跟踪调查,全面掌握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进展情况,按月编印项目建设通报。
第十条领导小组采取半年抽查和年终检查的方式对当年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目标考核,项目办拟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实施。考核采取深入实地听、查、看等方式进行,被考核单位应形成详实的书面汇报材料,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项目办综合考核情况并提出考核奖惩的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
第十一条建立考核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小组对核查数据真实性负全面责任。对核查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将追究考核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市政府对积极实施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并取得一定实效的项目建设考核对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当年新引进的项目,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二)本地企业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万分之一计奖。其中,50%奖励给企业相关人员,50%奖励给协调服务部门,奖金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发放奖金。
(三)在建项目计划投资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且当年实际完成投资达到计划投资额50%以上的未竣工项目,视作责任单位当年完成任务项目,该项目不纳入下年度考核。
(四)对专业招商部门,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0.06‰计奖。
第十三条对没有完成建设项目及招商引资目标考核任务的单位,市政府将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复查制度。责任单位引进的考核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投产或投产后未按合同约定纳税的,将追缴责任单位已领取的该项目奖金。